|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母親是否有罪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4/19/2009 9:07:04 AM
發表內容 爸媽吵架 狠父將10月女嬰丟熱鍋
   更新日期:2009/04/18   14:54   劉德芸 黃志偉   
   
彰化縣和美鎮一對同居男女吵架後,男子竟然狠心將兩人生下的10月大女兒,丟進準備煮麵的一大鍋滾燙水裡,媽媽緊急將女兒抱出來,但女嬰已經全身90%,二到三度燙傷,結果媽媽情急下扒開小孩衣服,竟然連皮膚都一起掀掉,送醫後有生命危險。而這名狠心父親,晚間遭到收押禁見。


上午10點多,救護車一抵達醫院,女嬰媽媽著急地跳下車,為了救女兒,匆忙到連鞋都沒穿,在旁邊看著醫護人員把女兒推進急診室。醫院人員:「小孩子在床上,全身大概頸部以下燙傷,整個人被抓起來像燙雞一樣。」   才10個月大的女嬰,全身有90%的二到三度燙傷,到院時,受不了疼痛,放聲大哭;還不會走路的女嬰,怎麼會燙得全身是傷,警方一問才知道,女嬰是被她的爸爸,親手丟進正準備拿來煮麵的滾燙熱水鍋裡面。鄰居:「夫妻吵架,女的對男的說『丟下去、丟下去』,(男的)還真把小孩丟進去在煮麵的煮麵水。」

沒想到媽媽的一句話,激怒了爸爸,真得把女兒丟進滾水,結果媽媽把女兒抱出來,一脫衣服,竟然也把皮膚給一起撕下來。目擊者:「男的把小孩丟進鍋裡,女的過去抱小孩起來。」記者:「不就都煮熟了?」目擊者:「我也不知道,我就看到女嬰皮掉下來。」   爸媽生氣吵架,把氣宣洩在才10個月大的女兒身上,狠心傷害親生女兒的父親,就算有再多懊悔,也無法挽回悲劇。

===================
女的對男的說『丟下去、丟下去』,(男的)還真把小孩丟進去在煮麵的煮麵水
有因果關係
是否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呢
如認主觀上沒有故意
是否有過失致死或致重傷呢

另外直接將衣服連皮膚一起撕下
這種不當的處理方式也可能造成傷口感染

回覆 從心出發 在4/19/2009 6:02:37 PM的回覆:
心痛,才不到周歲耶,有點想要將那個父親好好的痛扁一頓。父母吵架,小孩何其無辜啊   !
回覆 嚴格一點 在4/19/2009 6:53:55 PM的回覆:
父親:   殺人未遂
母親:不作為殺人未遂......起碼要殺人未遂幫助犯
(小孩隨時都要被丟下鍋煮了   不救就算了   還言語刺激)
回覆 大劃新聞 在4/19/2009 7:41:57 PM的回覆:
馬英九有罪!

馬英九拚經濟拚到人民失業率史上最高,

社會新聞,家庭悲劇不斷發生,

馬英九應該辭職下台!
回覆 dindin 在4/19/2009 8:41:26 PM的回覆:
母親應該是普通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或幫助犯吧?
男生如果當初只是作勢要將女嬰丟下去
但沒有真的要丟意思
可能成立教唆犯
如果當初男生已經有將女嬰丟下之意思
那母親應該就是幫助犯?
是這樣嗎?
回覆 dindin 在4/19/2009 8:42:22 PM的回覆:
補充如果女嬰沒死
那母親應該是中止未遂吧?
回覆 點點 在4/19/2009 10:50:05 PM的回覆:
可否請板上刑法高手解一下母親的部分
感覺論證上不好下筆

其實燒燙傷面積超過55%就不太好治療
光併發症跟感染就一堆
更遑論是小baby
回覆 大劃新聞 在4/19/2009 11:31:22 PM的回覆:
因果關係就是馬英九帶塞~

馬當市長,有邱小妹人球案

馬當總統,有女嬰燙傷案,

就連跑個馬拉松,也可以讓有二十多年的老手猝死。


已經算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了
回覆 皮皮念 在4/20/2009 1:43:45 AM的回覆:
要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前提
那應該母親要具有幫助或教唆既遂的故意才對
就事實而言
母親似乎只是出於一時情緒失控而脫口而出
恐怕主觀上沒有教唆或幫助既遂的故意
所以不成立殺人未遂的教唆或幫助犯


回覆 點點 在4/20/2009 2:06:58 AM的回覆:
台大93年法研有類似一題
夫喝酒後打電話給其妻來接他回家
其妻要他自己開車回來
後來其夫酒駕肇事
其妻的罪責?

我看了市面解答
都是在檢討其妻過失致傷罪跟醉態駕駛罪
連教唆都沒說明
感覺知道結論是無罪
硬湊答案
回覆 阿比 在4/20/2009 9:05:09 AM的回覆:
一時手癢,也來討論一下~
一、不贊成有成立故意教唆或幫助犯的可能,理由同「皮皮念」大大的說明。
二、認為比較有點可能的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因為不認為母親那樣的言語,是故意要讓小孩致死或受傷,那只是夫妻間吵架,表示我不認為你敢丟,所以不會受你威脅的意思表示。
但是結果卻發生了,則母親不予救助的行為,是否該當不純正不作為犯。
1.本題母親具有「保證人地位」,有救助義務
2.母親雖不會有故意,但本例會被評價為有過失。
所以愚認,母親至多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過失犯。
回覆 愛台灣 在4/20/2009 10:24:47 AM的回覆:
台灣母親沒有罪
回覆 ....... 在4/20/2009 10:55:41 AM的回覆:
丟下去丟下去
雖然母親是沒有故意在說這句話的
但是卻對父親的行為產生了助力

如果沒有刺激父親也許就不會產生這樣的結果了

母親真的無罪嗎...
回覆 點點 在4/20/2009 11:46:46 AM的回覆:
感謝阿比的指點
我就一直卡在要不要論過失犯這裡
但是又覺得少了甚麼東西(原來是少不純正不作為)

照這樣看來93台大法研那題
其妻應論
1.教唆醉態駕駛-----無罪
2.教唆傷害......無罪
3.不純正不作為傷害罪.....無罪(因為無保證人地位)
回覆 阿比 在4/20/2009 6:51:12 PM的回覆:
回應「……」大大~
愚以為:不論是對父親的助力或任何加速行為,要論幫助犯,一定要以「故意」為前題,縱使某個行為本身是故意去做(如本例母親的「丟下去啊」),但沒有刑法意義上的幫助故意,就不能論幫助犯~
您參考看看~
回覆 點點 在4/20/2009 8:05:30 PM的回覆:
請問阿比
如您所說
母親應該構成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傷罪
而不是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傷罪教唆犯
是這樣嗎?

再請問一下倘若警方未發現駕駛喝酒而放行
結論上應該是欠缺主觀要件而無罪
但請問是要討論:
1.不純正不作為危險駕駛罪幫助犯
2.純正不作為危險駕駛罪幫助犯
麻煩指點一下
回覆 毛玻璃喃喃 在4/20/2009 9:16:27 PM的回覆:
母親說了話
而說話的行為導致父親的傷害女嬰的行為
且父親的行為又導致女嬰受傷的結果

所以   是我的話
會看
母親的說話行為與
女嬰受傷結果是否構成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如果構成的話
那再來檢視母親說話的行為
究竟應評價為作為或者不做為
又雖然母親的行為未必是故意的
(也就是說   他講這句話是無心的)
但有無故意似乎不是判斷作為或不作為的標準
所以   也不因此就馬上可以認為是不作為
(管見   這種情況下會成立作為的重傷害犯)

那如果說
母親說話的行為與小孩的受傷無客觀歸責
(管見   認為是有)
接下我會去想的是
那個母親   
對於父親抓起小孩子要把他丟下去的過程
有沒有防止的義務
這邊應該沒有爭議
母親應負保證人義務
其次要看
是不是有防止(作為)的可能性
如果是一瞬間發生
沒有防止的可能性
這個不作為是不構成作為義務違反的
反之
則會有作為義務的違反
那假設說
母親都看到自己的配偶
怒氣沖沖的抱著小孩往鍋爐走去
並發生傷害結果
事後卻說對於這傷害結果說是沒有主觀上過失的話
是很以置信的
(淺見   這種情況下會成立不作為過失重傷害犯)






回覆 ....... 在4/23/2009 9:27:11 AM的回覆:
一句「你有種就丟丟看」 燙嬰母親可能涉嫌教唆殺人
   更新日期:2009/04/22   15:36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被燙傷的小女嬰21日上午10點05分不幸逝世,她的母親卻忽然大翻供,甚至在女嬰靈前發誓,表示自己絕對沒有跟女嬰的父親發生爭吵,也沒有說出「你有種就丟丟看」這種話。檢方22日開始進行傳喚動作,女嬰父母、協助急救的員警是首波約談對象,不排除女嬰母親有教唆殺人的嫌疑。


19日發生駭人聽聞的燙嬰命案後,根據媒體報導及警方第一時間掌握的事實,命案會發生,起因女嬰父母的口角爭吵,當時酒醉的女嬰父親氣不過,抱起女嬰要脅妻子「把小孩丟下去」,沒想到,氣到口不擇言的女嬰母親竟回「你有種就丟丟看」,下一秒鐘,女嬰就出現在充滿沸騰水的煮麵鍋中。


新聞曝光後,大家都為女嬰感到不捨,氣憤女嬰父親的狠心,同時也質疑「是什麼樣的母親,會以小孩生命當作氣話」。沒想到,在女嬰過世後,女嬰母親卻忽然大翻供,甚至在女嬰的靈堂前發誓,表示自己絕對沒有與男友發生爭執,也沒有說出「你有種就丟丟看」這種話。她說女兒自己的寶貝,為什麼要叫人「丟丟看」,她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只知道自己轉身拿個筷子要將麵條攪散,轉回來就看到女兒在麵鍋裡。


目前檢方依舊認為母親沒有不法犯意,在22日以被害者家屬的身分進行傳訊,不過,一旦釐清女嬰母親與同居男友到底有沒有發生爭執,她到底有沒有以言語刺激對方後,不排除將她從證人身分轉換為被告,罪名是教唆殺人。(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柯映青、詹智淵、莊明勳)


=====
知道會怕了吧...
背後應該有高人指點??

如果說父親有罪的話
我認為母親在整件事上也有推波助瀾的錯誤
如果真的有說過這句話
縱使在法律上無罪
往後的人生
在午夜夢迴的時候
難道不會驚醒...
(興起女兒都是我害死的...這個念頭)

兩個都有錯
所以應該期勉自己修養與脾氣好一點
很多事往往發生了就再也無法挽回了

回覆 S.N. 在4/23/2009 1:07:06 PM的回覆:
以我看法,先釐清一下案情

「小孩父母吵架,父親喝醉酒作勢要把嬰兒丟入沸水鍋中,母親說你丟啊,父親把嬰兒丟入鍋中,母親見狀即時將嬰兒撈起,但嬰兒仍死亡,小孩母親如何論處。」

1.不會構成教唆殺人
因為沒有教唆故意,頂多是過失教唆,但刑法不處罰過失教唆。

2.過失致死的直接正犯?
這就有問題了,要分兩點探討:
第一,說話激怒人的「說話」行為,是否是刑法上行為呢?
第二,一個行為不構成共犯,能不能轉為以正犯論處?

先討論第一個,以因果行為論來說,意識支配下的身體行止,都可算是刑法上行為。那麼「說話」這個行為,自然可以算是刑法上行為。

第二個,一個刑法上不罰的過失共犯(過失教唆),能不能轉為以過失正犯來論處呢?如果可以的話,那以後過失教唆不罰,就可以改用過失正犯論處,那未遂教唆不罰,也可以改用未遂正犯來論處囉?那這樣95年修法不就沒意義了,而且會變成共犯通通可以廢掉,一律改成單一正犯理論。

所以這也是檢察官不予以起訴的原因吧。

結論就是,不會構成過失致死的直接正犯。

3.構成過失致死的不真正不作為犯
媽媽對子女有保證人地位,有救助義務,當然救助行為以具備作為可能性為必要。

當男子把女嬰丟入鍋中,母親的救助行為是立即將嬰兒撈起,以這個時間點來看她是有救助行為。

但若將時間點拉前,當父親手持嬰兒作勢要丟,她該做的救助行為則至少應該是出言安撫,叫該名男子不要丟,可是她卻沒做(反而以言詞相譏),所以仍然是違反了救助義務。

至於故意過失,以他們兩人時常吵架的歷史來看,該母親應該知道同居人酒後行為失常,就算不具備故意(因為據報導,以往反唇相譏都沒事),但至少對酒後行為失常會有預見可能性。

所以構成過失致死的不真正不作為犯。
回覆 毛玻璃喃喃 在4/24/2009 10:39:11 AM的回覆:
第二個,一個刑法上不罰的過失共犯(過失教唆),能不能轉為以過失正犯來論處呢?如果可以的話,那以後過失教唆不罰,就可以改用過失正犯論處,那未遂教唆不罰,也可以改用未遂正犯來論處囉?那這樣95年修法不就沒意義了,而且會變成共犯通通可以廢掉,一律改成單一正犯理論。

所以這也是檢察官不予以起訴的原因吧。

結論就是,不會構成過失致死的直接正犯。
-------------------
請問SN大大
什麼是"過失教唆"呀?
教唆的成立要件需有故意
那要如何兼有故意又過失呢?
孤陋寡聞沒聽過
回覆 ... 在4/24/2009 12:18:05 PM的回覆:
如果你看仔細一點,你應該知道我上面有說,那是刑法不罰的東西吧?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cm002.pdf
第4頁:過失教唆犯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故意,此與教唆犯之概念不符,故無此種教唆犯存在。

http://etds.ncl.edu.tw/theabs/site/sh/detail_result.jsp?id=089SCU00194037
第六章第二項:過失教唆行為和教唆過失行為

就如同未遂教唆一樣,它們都是刑法上不罰,你要說刑法沒這種東西,我也不會說你錯。

不過我覺得你這問題問得很沒意義,我就說了這是刑法不罰的東西了那你還想問什麼。
回覆 毛玻璃喃喃 在4/24/2009 3:52:04 PM的回覆:
多謝大大的資料
我沒惡意   
請不要誤會

我之所以疑惑
是在於不解   
為什麼可以有同時存在故意與過失的概念的名詞
不過如果大大說
那是不存在的東西
那我也就瞭解了

第二個,一個刑法上不罰的過失共犯(過失教唆),能不能轉為以過失正犯來論處呢?如果可以的話,那以後過失教唆不罰,就可以改用過失正犯論處,那未遂教唆不罰,也可以改用未遂正犯來論處囉?
----------
不過也因此產生疑惑
大大提到"一個刑法上不罰的過失共犯(過失教唆),能不能轉為以過失正犯來論處呢?"這樣一個討論   
如果"過失教唆"是一個刑法所不存在的概念
那為什麼還要去討論"能不能轉"過失正犯的問題呢
何來"轉"
不是只要就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
以事實加以檢驗就好了嗎?討論轉不轉的實益何在?
又或者說
你做這樣的討論是依據哪位老師的見解呢
如果能蒙你指教      感謝不盡
同樣   沒有惡意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