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法824
發表人 貝貝  

發表日期

4/22/2009 6:02:0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新修民法物權824之優先承買權

其係具物權效力或債權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4/22/2009 6:15:39 PM的回覆:

你說怎麼判斷?

回覆 貝貝 在4/22/2009 10:08:25 PM的回覆:
優先承買權是債權效力或物權效力
判斷標準在於: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並已為移轉登記時,該買賣契約是否能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若第三人可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則該優先購買權僅為債權效力。
(ex.物權施行法8之5、土地法34之1第4項)

若第三人不可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則該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
(ex.民法426之2、土地法104、107)

雖從824條文中或修法理由裡看不出該優先承買權的性質,
不過當變賣共有物時,原則依819條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但土地法34之1為819之特別規定,因此適用土地法34之1的結果,
該優先承購權應與土地法34之1第4項的性質相同,皆僅具債權效力。

請問老師,學生的理解是否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4/22/2009 11:02:31 PM的回覆:


回覆 貝貝 在4/22/2009 11:45:17 PM的回覆:
在老師引導下思考得出答案時,

感覺真好!

謝謝老師在百忙之中願意花時間解惑,

感激感激!!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