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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優先承購權
發表人 貝貝  

發表日期

4/25/2009 1:10:53 PM
發表內容 依物權施行法8條之5,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份所有人於專有部分面積比例範圍內,
對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依土地法104:
基地出賣時,基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因此基地在出賣時,有可能會產生專有部分所有人和
基地承租人同時都有優先承購權,只是因為土104之優先承購權有物權效力,因此就算基地出賣人賣給了專有部分所有人,該買賣亦不得對抗基地承租人,因此最後基地承租人還是會優先購得該基地。

只是這樣,似乎就無法貫徹新修正物權799第5項區分所有建物處分之一體性了,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25/2009 6:01:25 PM的回覆:

是嗎?

兩個條文會衝突嗎?多想想

回覆 貝貝 在4/26/2009 8:42:51 PM的回覆:
想了一天
還是卡在這裡

老師能不能再給我一點提示或引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26/2009 9:04:29 PM的回覆:

依物權施行法8條之5,
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份所有人於專有部分面積比例範圍內,
對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
建物所有權人如果沒有基地所有權,通常不是意謂其享有基地承租權或地上權嗎?

區分建物要蓋,不可能像一般違章建築,一定會聲請建照,所以建物在基地一定有正當權源。
回覆 貝貝 在4/26/2009 9:43:54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
學生完全恍然大悟,
老師真的是太強了!

所以如果區分建物之專有部份所有權人無基地所有權者,其若是租賃基地,則優先適用特別法土地法104而得優先購買基地。

其若是基於地上權使用基地者,則適用物權施行法8之5的基地優先承購權。

以上學生的理解正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26/2009 11:00:25 PM的回覆:

物權施行法8條之5
---------------------------------------------------------------------------------
它是特別規定,所以應該優先適用。
回覆 貝貝 在4/26/2009 11:11:27 PM的回覆:
真是太酷了!
一整個清楚呀∼
感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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