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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大家有和意見,這樣子搞好ㄇ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4/27/2009 11:24:11 PM
發表內容 繼承改全面限定制度?   民法修正案立院下週續審

對繼承人因不知往生者遺產情形,導致須依法負起超過繼承財產範圍的債務清償責任,無異於「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立委認為對「無辜繼承人」不公,紛紛提出民法修正案,將繼承制度全面修改為限定繼承,且溯及既往適用,司法院及法務部則有不同意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7)日審查民法繼承編修正案,要求相關單位一週內提出對案後,繼續審查。

針對外界最擔心的銀行債權受影響、將緊縮授信疑慮,國民黨籍提案立委吳清池表示,銀行放款時會視借款人或保證人財力決定授信額度,跟繼承人無關,因此在繼承事件發生時,採取以被繼承人財產為限的限定繼承制度,並不會影響銀行債權行使。他並對法務部之前表示將研擬對案,卻遲未提出,表示不滿;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在一週內儘速提出對案。他認為目前的民法概括繼承制度是惡法,「要趕快修掉」,好讓弱勢族群能得到照顧!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社會發生太多無端繼承債務個案,行政、司法單位不能好官我自為之,遲不提出對案討論。他認為,立委提案是考量實際民情需求,法律有修正必要時,行政院就不該一再拖延;法務部所謂修法將「導致銀行緊縮授信問題」,是似是而非的理由,銀行是「本多利不少」的行業,法務部只考慮銀行交易,卻沒有顧及繼承人生存權。

至於修法後是否要溯及既往適用,司法院及法務部都持保留態度,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表示,法務部對繼承制度中繼承人權利保護問題已加強宣導;統計數據指出,去年度拋棄繼承案件倍增到2萬件左右,限定繼承案件也倍數成長到7千件,表示法務部宣導有具體成效,如果率然將限定繼承制度全面溯及既往適用,將對信賴法律規範者造成不公,因此持保留看法。

回覆
李俊德 在4/27/2009 11:48:11 PM的回覆:

有什麼不好?本來就應該這樣。

銀行本來就借款給債務人,考量的風險本來就應該僅限債務人本身。

回覆 支持全面限定繼承 在4/28/2009 6:55:04 AM的回覆:
父債子償、妻債夫償、夫債妻償、兄債弟償...這種往昔家族主義盛行的時代之下,覺得天經地義的想法,真的是落伍了,該改改了....

因為「個人主義」的新時代立法,比較符合理性的思維與現代的責任負擔觀念。

每個人應該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而非對於整個家族的任何人之行為,共同對外負責任!

銀行借錢,應該考量的是借款人「本人一人」的資力、信用度,而不能把借款人的爸爸或借款人的老公很有錢考量進來,這本來就才是早應該改革而始終未能大刀闊斧改革的事情...

耶∼∼   不知道是不是我身分法上過李老師課堂的關係,大概有潛移默化的效果吧,我很高興地看到李老師採取的態度和我這個無名小卒一樣耶,呵呵∼∼
回覆 tt 在4/28/2009 11:28:38 AM的回覆:

學法律也要經濟分析一下吧...
在還沒了解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之前,貿然斷定只需考量債務人本身風險即可,恐怕太過武斷,畢竟,資金需求型態各不相同,面對不同資金需求者宜有不同風險管理模型,一竿子打翻所有型態資金供需市場,恐對市場經營效率產生負面效應,進而產生不經濟,黑市氾濫等..
或許,採取折衷做法,原則全面採限定繼承,惟資金供給者依其自身利潤及風險管理考量,於符合一定條件及徵得資金需求者同意下,採取全面繼承亦無妨...

回覆 贊同李老師意見 在4/28/2009 12:23:23 PM的回覆:
講到經濟分析,更應該知道,繼承債務之債務,銀行體系中,根本已經列為呆帳,老早可以打消了,這也是銀行經營風險之一,為何有如此多銀行債務,大部分應該是銀行授信嚴重有問題吧!!套一句話,「惡意不受保護」,銀行擺爛,又何需保護。法律不外人情,法律不是人人都懂,不懂法律之人不能因此不加以保護,尤其是不可歸責債務人時,更應加以保護,這是根本問題,跟經濟分析無關!
全面支持「限定繼承」
回覆 YA 在4/28/2009 3:04:30 PM的回覆:
銀行除了利息還加上違約金
然後又滾入本金
羊兒被剝多次皮
也襖超過20%法定

對於繼承人
更是在被繼承人往生後快5年才開始要錢
又多計的一大筆錢


德國已經不能罰違約金了
也規定不可以滾入本金


催討這種
好處理又有獎金可領
回覆 學員 在4/28/2009 6:51:05 PM的回覆:
冒然採進限定繼承制度   難道不會太過於保護債務人了嗎         難道不會破壞了整體金融的風險管理秩序ㄇ      
回覆 還是支持修法方向 在4/28/2009 6:55:09 PM的回覆:
...其實有"貿然"嗎?

應該是一個階段一個階段的了

之前是被批評為為德不足的未成年人與保證契約之修改

現在則往全面修改前進....

我覺得蠻好的...

頂多,   我同意該給銀行一些緩衝時間,   讓銀行預先作一些準備及因應...

新法即便修法通過,   也可以先公告,   等半年,   也許等一年的期間再行實施...



這樣便不會有"貿然"的批評了.......   
回覆 金融小法務 在4/28/2009 9:43:35 PM的回覆:
台灣哪一間銀行的風險管理模型
有把可望從保證人的繼承人收回的因素列進去的

我待過兩間銀行問過四間不同的同業都說沒有

講經濟分析

不先看看自己的定價模型有沒有把這因素放進在再說

紙上談兵

我也會
回覆 卑劣的銀行 在4/28/2009 11:20:29 PM的回覆:
年輕時聽名聲響亮的金融專家講貨幣銀行學,

說銀行極端卑劣,

算存款利息給存戶時用365當分母,

理由是比較精確,

可是在向授信戶收利息時是用360當分母,

理由是大家比較好計算,

所以銀行家應該多半會下地獄,

果然是超卑劣,

不過見識再廣後,

就會知道銀行卑劣的手段很多,

應該算是準重利的錢莊吧,
..
回覆 在4/29/2009 3:57:52 AM的回覆:
不義之財
本來就不該拿

回覆 也是銀行法務 在4/29/2009 9:07:44 AM的回覆:
只是做該做的事而已~

身為銀行員我也投贊成票,自己去借過錢的人都知道,他們只會考量主債務人跟保證人資力。

舉個例來說,你今天去借錢小孩都還沒出生,他會考慮到你小孩以後的資力嗎?他有要你爸爸媽媽的財力證明嗎(除非他們要當保證人)?

所以不用太擔心銀行,現在利差那麼小了,我們銀行第一季都可以賺20幾億了
回覆 ...... 在4/29/2009 11:44:23 AM的回覆:
之前在銀行工作過
瞭解了銀行都用什麼方法與話術來應對客戶
離職後有的時候與銀行往來
還是會覺得銀行賺狠大
只比地下錢莊還有涵養一點

難怪我以前在工作的時候
還被客戶罵過
你們銀行是土匪啊還是強盜

有些銀行賺錢的手段
比搶還好賺....
回覆 *.* 在4/30/2009 9:28:23 AM的回覆:
小孩是備胎
反正人不太懂法律
少會去辦拋棄繼承
更況且限定繼續
可能有很多非法律人連聽登沒聽過
而到公所也不會提醒你有這權益
表格也沒有警語
銀行再來脫個幾年跟小孩(長大後)要
又可以多算利息錢
真棒
回覆 kelly 在5/3/2009 9:57:41 AM的回覆:
限定繼承的主要國家有法意西葡這些拉丁派國家及其殖民地或屬地
北院的公證人說      美國也是這樣做的      不清楚英美法系是否是真的這樣


但以法院現有人力來看很難負荷      
只要繼承就一定要去登記      
將來恐怕要增加一堆      事務官   書記官   錄事的名額
增加就業機會
回覆 migeka(ali 在5/3/2009 11:53:16 AM的回覆:
尚未看過草案內容   ,   惟其配套要做好   ,   否則一旦死亡即要開始限定繼承之清算動作   ,   而繼續人如有隱匿財產等違反誠信情形   ,   有無制裁制   ,   現制是讓他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   修法後呢?

至於法院人力必定無法負荷   ,   因為每一件繼承都會進入法院   ,   受惠的是廣大的國考生   .代書或'律師   ,   因為司法院可以案量順理成章向人事行政局要求擴增職缺   ,   而代書及律師的案量都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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