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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181本?181但?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4/28/2009 6:27:15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您於181本文「代替物返還」所舉之例(05債編上冊P153):

甲將A屋出賣予乙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乙,乙為A屋投保火險,不幸被無名火燒毀(或被丙過失燒毀)嗣發現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甲得依179,181本文向乙請求請還保險金(或乙對丙之184I前)

P.154「價額償還」乙節,又提到「該利益原形,依..其他情形(如標的物業已毀損)不能返還時,始依181但,償還價額」

則上例情形,是否同時該當181本文(利益代替物)及但書(利益依其情形不能返還)而得令甲擇一請求保險金(或乙對丙之184I前)或A屋之價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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