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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個身份法的小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5/1/2009 12:30:02 AM
發表內容 請問各路高手:
假設有一對夫妻,夫負債100萬,沒有任何其他的財產,妻有婚後財產50萬。今夫死亡,按親屬法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非一身專屬權,故該夫之債權人得代位向妻請求之。倘妻辦理拋棄繼承後,是否即可免受債權人之代位請求?

我的看法是,拋棄繼承後債務就消滅了,自然也無從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對嗎?勞煩高手們解答,感恩。
回覆 在5/6/2009 11:05:50 PM的回覆:
有高手願意解答嗎?
回覆 低手 在5/7/2009 1:23:33 PM的回覆:
妻子不會因為拋棄繼承
而免去對丈夫的債務(本提是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參考看看

回覆 請參考 在5/8/2009 2:24:09 PM的回覆:
假設有一對夫妻,夫負債100萬,沒有任何其他的財產,妻有婚後財產50萬。今夫死亡,按親屬法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非一身專屬權,故該夫之債權人得代位向妻請求之。倘妻辦理拋棄繼承後,是否即可免受債權人之代位請求?

我的看法是,拋棄繼承後債務就消滅了,自然也無從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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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係指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向法院為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跟債務是否消滅無關,亦即債權人對於死亡之夫之債權仍存在,只是成為繼承債務,妻僅係拋棄其繼承地位,不等於債務消滅。
另參考民法第1030條之1刪除原法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1109、1011條規定,本題債權人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PS.白話一點,欠錢還錢天經地義,25萬元依法律規定本來就是死亡之夫該得的)
回覆 在5/8/2009 9:55:08 PM的回覆:
先感謝上面兩位高手的解答,感謝你們。

債權人得以代位該夫行使權利的條文依據,應該是民法242條,該條的要件之一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在夫死亡之後,也就是說夫死亡之前該權利尚未發生,應無從「行使」(它只是夫的一種可以被繼承的權利),也就沒有「怠於行使」。只有當夫尚生存,且又不對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離婚的情形),此時債權人才可以依民法242條行使代位權。不知道這個想法對不對?

假如今天這對夫妻有一個孩子呢?孩子繼承了父親的債務,也繼承了他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倘若該子及該妻拋棄繼承後,沒有其他繼承人了,債權人是否仍得代位向妻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

胡思亂想了這些問題,感謝眾高手們撥冗解答,願你們考試與工作都一切順利。
回覆 在5/11/2009 9:49:00 PM的回覆:
有人願意解答一下嗎?
回覆 低手 在5/11/2009 11:32:48 PM的回覆:
必須跑到無人繼承那邊討論
不簡單了

不過如果是無人繼承那邊
應該會有一套法定的清理程序吧?
所以244的要件在權利怠於行使那邊可能就會不合
回覆 參考看看 在5/12/2009 3:06:53 PM的回覆:
債權人得以代位該夫行使權利的條文依據,應該是民法242條,該條的要件之一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在夫死亡之後,也就是說夫死亡之前該權利尚未發生,應無從「行使」(它只是夫的一種可以被繼承的權利),也就沒有「怠於行使」。只有當夫尚生存,且又不對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離婚的情形),此時債權人才可以依民法242條行使代位權。不知道這個想法對不對?
-------------------------------------------------------------------
1.我個人認為要讓已死亡之夫來對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根本不可能,應該也不會有人反對這個看法;因此“怠於行
         使”這個要件,應該於此有所寬認,容認此時必定係怠於行
         使之狀態,始符法律之公平原則。(搜尋實務見解似乎未見相
         關判決)
-------------------------------------------------------------------------
假如今天這對夫妻有一個孩子呢?孩子繼承了父親的債務,也繼承了他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倘若該子及該妻拋棄繼承後,沒有其他繼承人了,債權人是否仍得代位向妻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
----------------------------------------------------------
2.無人繼承時,死亡之夫之債務仍然存在,債權人仍得行使其權利。
回覆 低手 在5/12/2009 7:47:13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打錯法條了
是242才對

另外
丈夫死亡而有人繼承時(假設不是妻子)
雖然   丈夫此時已不可能對妻子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是   該丈夫之繼承人應該還是可能構成怠於行使債權才對
所以   也就沒有必要寬認該要件(怠於行使債權)了吧?
與上面大大的想法略有不同
敬請指教

回覆 第一題沒有提到小孩 在5/14/2009 9:33:33 AM的回覆:

丈夫死亡而有人繼承時(假設不是妻子)
雖然         丈夫此時已不可能對妻子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是         該丈夫之繼承人應該還是可能構成怠於行使債權才對
所以         也就沒有必要寬認該要件(怠於行使債權)了吧?
---------------------------------------------------------------
如果有其他繼承人當然我就不會作寬認該要件之回答囉~
(該題未假設有除了妻子以外的繼承人情形)
回覆 低手 在5/14/2009 12:17:20 PM的回覆:
大大您好
不好意思   我以為您所指為尚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
真是會錯意了

依您所言
此是無人繼承的情況
如果是無人繼承的情況
遺產管理人應依法定之程序管理清算遺產
假若遺產管理人已行使亡夫之債權
此時有必要寬認要件
使亡夫之債權人立刻(本例之時點為妻之拋棄繼承時)行使代位權否?
管見以為
縱不寬認要件
應亦無損及債權人權益之餘地吧?

若遺產管理人遲不行使債權
再將他類推解釋為"怠於行使權利"而行使代位權
(遺產管理人之地位性質為何      在下並不是很熟悉)
應該也不遲吧?
平時囫圇吞棗   盼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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