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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行政法
發表人 美樂蒂  

發表日期

5/3/2009 7:21:08 PM
發表內容 以下是我自己遇到的問題,
但覺得似乎與行政法有關,
故打擾求教李老師。


學生被開了一張機車逆向行駛的罰單,要繳900元。
本來把罰單繳掉也就沒事了。


但去查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才發現,
該條的法定罰鍰額度,
應處新臺幣6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再去查"子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該基準表則是依照"有無逾期繳款"來開罰。
(僅有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四個等級)。


學生想請問的是,
降子的裁罰基準表,是否有問題呢?


因為就算是我按期乖乖繳錢,
也還是要罰900元,
完全沒有適用法定最低額度600元的機會耶?
(沒有依照法定罰鍰下限來起跳)

並且,也沒有區分"機車逆向"或'汽車逆向",
就全部都一律罰900元。


行政法教材,平常有學到"裁量怠惰",
學生很好奇,
有無可能出現裁罰基準表"自己本身"就怠惰的可能呢?


以上問題,應該與國考無關,
但還是想請李老師不吝賜教一下!




----

附件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http://moex.com.tw/pdf/pe04351960313.pdf

全文共65頁,學生違反的條文,在第47頁。
回覆 惡斷之劍 在5/3/2009 8:43:13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涉及到裁量性的行政規則是否會構成裁量怠惰的問題。

而根據高等行政法院93判1596號意旨,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律所賦與之裁量權時,於遵循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內,應實踐個案正義。但顧及適用法律一致性及平等原則而制定裁量性行政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標準,不但可以實踐個案正義,又可以合乎平等原則,則非法所不許。

所已針對這個問題在實務上似乎是採取不成立裁量怠惰的見解,您可以參考看看

回覆 美樂蒂 在5/3/2009 9:37:11 PM的回覆:
謝謝樓上回應。

本人再補充說明如下:

1.本案裁罰基準表,是由內政部與交通部共同訂定。

2.書本上"裁量怠惰"的例子,大都與作成行政處分有關。

3."法律"是說應罰600到1800,
但"裁罰基準表"卻直接從900開始起跳。
換言之,違規者恐將完全沒有被處罰600~899元的機會。

4.行政機關頒布行政規則,亦屬"行政行為"。
但此種行政行為,
管見以為應該不算是種"裁量"(選擇何種法律效果)。
原文發表時,因不知該如何稱謂,故先以"怠惰"稱之。

回覆 美樂蒂 在5/3/2009 9:55:01 PM的回覆:
5.我覺得自己可能想太多了!
回到依法行政的基本功夫來看,
有消極依法行政:法律優位,
與積極依法行政:法律保留。

我現在自己想到的解答是,
該"裁罰基準表",
應屬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子法牴觸母法)

子法若任意"擴張"母法的處罰範圍,
當然是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反之,
子法若任意"限縮"母法的處罰範圍,
應該也算是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吧?



以上,純屬拙見!

還請李老師或其他高手不吝賜教
回覆 惡斷之劍 在5/4/2009 12:03:25 AM的回覆:
我覺得原PO應該把問題區分成幾點來討論: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是否會對外發生效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是規律行政機關內部事務所發布之命令。亦即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是長官對屬官,為了規範機關內部的秩序及運作所為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抽象一般之行政規則。
而行政規則是否會對外生效,在解釋上有肯定說及否定說等不同的看法,而依大部分的公法學者以及實務及大法官解釋之見解,都肯認行政規則會對外發生效力,可為行政法的法源之一。


2.行政裁量是發生於法律構成要件的部分還是發生於法律效果的部分?

現今大部分的公法學者皆採質的區別說認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存在於法律的構成要件,而行政裁量則存在於法律效果的部分,且除了裁量瑕疵外,行政裁量並不受司法的審查。
所以在您的案例中,您確實有機車逆向行駛之行為,而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規定於新臺幣6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之範圍內,作成一個罰900元的行政處分,尚未逾越母法的授權範圍,所以也不能說有裁量瑕疵,而屬合義務性裁量。

3.裁量性行政規則是否構成了裁量怠惰?

這部分前面已經有陳述過了,實務認為下級機關依照裁量性行政準則為裁量並不會構成裁量瑕疵(裁量怠惰)。

4.結論:所以裁罰基準表並沒有構成裁量怠惰或是牴觸母法的規定。

而您認為子法若任意"限縮"母法的處罰範圍,應該也算是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但是只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規定於新臺幣600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之範圍內作成處罰,應該都沒有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中的行政應受中央法律拘束之原則。

不過我認為有一個部分是有問題的,就是如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是依照"有無逾期繳款"來區分罰款的等級,是否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則反而是這個案例中比較值得爭執的地方,您可以參考看看。



回覆 美樂蒂 在5/4/2009 10:43:42 AM的回覆:
後述:

其實我覺得有爭議的,就是在我進去路口,
根本沒有看到"單行道的標誌"。
(長方形,藍色底,中間有一朝上的白色箭頭者)


正常單行道,
相信有開車的人都知道,
進去單行道時的路口兩旁,會有單行道的交通標誌。
離開單行道時的路口兩旁,會有禁止進入的交通標誌。
(圓形,紅色底,中間有一白色短直線者)


我騎進一個,在路口兩旁都沒有設置"單行道標誌"的道路,
因為在騎到一半時做了迴轉行駛的動作,
因此被後方的條杯杯追上來開單說逆向行駛。

花了一番唇舌跟條杯解釋,
但實在好像是在對牛彈琴一樣。
條杯杯說:這裡確實是單行道。交通號誌是交通單位設置的,
他們只是負責執行開罰的單位。

然後給了一張"便利貼大小的"申訴流程單,因為另有事故現場要去處理,就揚長而去囉。


心中瞬間的感覺是,還有有唸過李老師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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