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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14-2第2項有無禁止再訴之效果?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5/5/2009 10:32:0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甲以丙為債務人乙之繼受人,依強4-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

甲逾十日不變期間仍未提起訴可執行之訴

則執行法院認丙非乙之繼受人而駁回甲所為強制聲請之裁定,對「丙是否為乙之繼受人」一事,有無實質確定力?

謝謝
回覆 pig4153 在5/5/2009 12:07:16 PM的回覆:
剛才與同學討論一下:

如果甲可以另訴確認與丙間之債權關係存在,或直接訴請丙為給

付,那麼甲必受敗訴判決

因為甲起訴時必主張丙為乙之繼受人,則法院必依民訴249第1

項第7款裁定駁回甲之訴

所以,未依14-2第2項規定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的結果,

形同有禁止再訴之效果(其禁止再訴並非來自於執行法院駁回甲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而是甲之訴訟上主張)

不知對否
回覆
李俊德 在5/5/2009 7:50:54 PM的回覆:

非訟法院的裁定沒有既判力
回覆 pig4153 在5/5/2009 11:04:48 PM的回覆:
非訟法院的裁定沒有既判力
...........................................
自屬當然

但您書上(05年P.146)寫道:「逾期即生不得再行起訴及不得對該債務人執行之失權效果」又如何解釋呢?

是否指:
甲逾期未提許可執行之訴,如嗣後又另訴請求確認與丙間之債權關係存在或直接訴請丙為給付,
法院審理結果,不論認甲之主張有無理由,都會駁回甲之訴訟;蓋法院若認:
甲之主張無理由(丙非乙之繼受人),判決駁回甲之訴
甲之主張有理由(丙為乙之繼受人),依民訴401,249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甲之訴
則甲如未對丙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將再無法對丙為強制執行,即生「不得對該債務人執行之失權效果」;

但前段所謂「逾期即生不得再行起訴..效果」究應如何解釋?學生百思不得其解!
回覆
李俊德 在5/6/2009 5:07:13 AM的回覆:

但您書上(05年P.146)寫道:「逾期即生不得再行起訴及不得對該債務人執行之失權效果」又如何解釋呢?
--------------------------------------------------------------------------------
1.逾期即生不得再行起訴:因為逾越不變期間

2.不得對該債務人執行之失權效果:因為沒有許可執行之裁定

3.沒有既判力:表示你可以再聲請一次對繼受人許可執行之裁定


回覆 pig4153 在5/6/2009 11:06:02 PM的回覆:
因為沒有許可執行之裁定

可以再聲請一次對繼受人許可執行之裁定
...................................................................
記得老師上課時並沒有講到債權人依4-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先聲請」許可執行之裁定

債權人不是直接持「原執行名義」主張執行債務人是4-2之繼受人而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嗎?

如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始依14-1第2項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何來「許可執行之裁定」?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9 12:27:02 AM的回覆:

債權人不是直接持「原執行名義」主張執行債務人是4-2之繼受人而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嗎?
----------------------------------------------------------------------------------
就是再聲請一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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