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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物權課程中某例的問題
發表人 五月  

發表日期

5/6/2009 10:50:46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09年物權課程第19-1堂中,老師舉到89年成大法研第(四)小題的例子(PPT-03-P.27),檢討甲對戊可主張之權利時,關於「甲→戊:179」的部分,兩年以內,可以主張179,但在兩年後卻不能主張179,請問老師,是何原因呢?謝謝您的說明。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9 12:21:43 AM的回覆:

949之立法意旨

回覆 五月 在5/7/2009 12:55:57 AM的回覆:
老師:抱歉。或許是我對於不當得利的觀念尚未建立好。我的問題其實有兩個層次:第一,兩年內,甲→戊可以主張不當得利,這個觀念我有點不懂,在非盜贓物的情況下,原權利人可以向已經發生善意受讓的受讓人,主張179嗎?
二、回到盜贓物的例子中,以不當得利的四個要件來檢討,兩年前甲→戊可主張179,兩年後甲→戊之所以不能再主張179,是在哪一個要件發生變化了?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9 2:10:16 AM的回覆:

等唸完不當得利再說好了

星期五就會寄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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