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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離婚相關問題
發表人 惠玲  

發表日期

5/6/2009 11:02:05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

請問一下,我哥哥跟我嫂嫂要協議離婚,孩子的監護權歸我哥哥所有,但是我嫂嫂要我哥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   '"若是往後再娶,則必須將孩子監護權歸她(我大嫂)所有,請問這樣的註明是有法律效用的嗎   ?   


惠玲
回覆 大得 在5/7/2009 12:11:15 AM的回覆:
我的執業經驗與你分享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由誰行使
是屬法官裁量權
如果父親不適任   仍可裁定由母親行使之
不會因為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而有差異
回覆
李俊德 在5/7/2009 12:29:58 AM的回覆:

請問一下,我哥哥跟我嫂嫂要協議離婚,孩子的監護權歸我哥哥所有,但是我嫂嫂要我哥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         '"若是往後再娶,則必須將孩子監護權歸她(我大嫂)所有,請問這樣的註明是有法律效用的嗎         ?      
---------------------------------------------------------------------------------
有效

這可以算是1055第1項的協議
回覆 大得 在5/7/2009 12:45:22 AM的回覆:
也請注意1055第2項
如果父親不適任      還是可以請法院改定
回覆 來插花的 在5/7/2009 1:34:49 AM的回覆:
有效
這可以算是1055第1項的協議

-----
1055只有說可以協議,沒有說可以附條件吧?
身分行為不是說不能附條件嗎?

如果承認該"單身約款"有法律效力,
那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目的,是否有違背呢?
(父親若想享有親權,就必須暫不結婚;
也不能再娶個繼母回來照顧小孩)



好奇想請教一下!

謝謝
回覆 大得 在5/7/2009 8:41:14 AM的回覆:
開版者這個案例事實可能是離婚時監護權歸母親行使或共同監護,不管何者情形,重點是
如果母親再婚,父親要向法院提出如何求?
仍是依非訟事件法請法院改定監護權吧
那這時候法院仍是要判斷合方適任監護
法院還是有裁量權,還是依職權調查。非僅依協議內容而裁定由父親行使。
回覆 惠玲 在5/7/2009 1:28:19 PM的回覆:
李老師   :   

請問一下,為何這樣的協議是有效的   ?   畢竟在婚嫁如果沒有損及子女權利義務/扶養照顧,難道就因為如此,就不可以監護孩子嗎?

問題1   :   如果男方在婚,監護權就必須歸還給女方,那萬一以後女方在婚,孩子不就給社會局養   ?

問題2   :   請問是不是有何方式解決此問題?   


惠玲
05/07/2009
   
回覆
李俊 在5/7/2009 7:26:11 PM的回覆:
為何這樣的協議是有效的     ?
===========================================
1.那為何你們要簽這要的協議內容?

2.難道有利於你們的就有效,不利於你們的就無效,這樣就公平嗎?
回覆 大得 在5/7/2009 7:28:21 PM的回覆:
我當事人是女方         當初就如開版者所提問題一般         女方離婚後又再結婚,當初離婚協議書上是共同監護,而另外規定如女方再婚監護權歸男方。
男方就向法院提出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改訂定聲請。
後來法院依職權調查函請社會局至兩造家中訪視並傳喚兩造到庭,因當時小孩是跟女方住,所以我請女方即我當事人帶小孩出庭,小孩念國小二年級,法官也當庭問小孩意見,小孩說要跟母親住,並說了一些其父不力的情事,最後法官還是判給女方。
以上我是在說明,協議當然有效,但是這案例非與一般財產契約相似。法官還是要依職權調查,並以小孩之利益為考量。而非僅依協議內容去判定。
當然,女方也可以提出監護權改定。而非僅男方可以提出。
回覆 惠玲 在5/7/2009 11:02:20 PM的回覆:
李老師   ;

並非如你所想'"有利男方就為有效,無利者無效'"而言
因為今天我大哥了要讓彼此不要繼續讓苦生活,也為了別讓孩子在爭吵中度過,也釋出相當大的善意來跟女生談,並表示如果女方願意好聚好散離婚,小孩子的扶養費用將自己一肩承膽,更允諾除了假日女方可以來探視孩子或是帶孩子過夜外,寒暑假孩子可以跟女方居住,但是我大嫂依舊得寸進尺的要求,
我們只是針對方這樣的要求,想請教您有何方式在離婚協議上,必免不清楚的協議,而遭致往後的累頌
以上懇請賜教

惠玲
04/08/2009
回覆 大得 在5/7/2009 11:50:26 PM的回覆:
你問的問題已經需要請專業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幫你了
即須擬一份協議書了。
我想李老師或任何人很難在此詳盡答覆吧
回覆
李俊德 在5/8/2009 12:24:21 AM的回覆:

但是我大嫂依舊得寸進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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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立場的問題吧

在你看來是最大善意,但是從對方觀點未必如此....

協議不成,就交給法院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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