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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單純合併中,第3審發回或發交2審上訴人得否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
發表人 阿跟  

發表日期

5/8/2009 10:39:08 AM
發表內容 按民訴講義第3冊頁7(2007年版),於訴之單純合併中,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更審,不得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亦不得為附帶上訴(460I但)。

學生的問題是,若貫徹93年第3次決議,上訴人以460I係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故,應得為擴張或變更上訴聲明。

所以老師講義中的說法,是貫徹學說通說--為求公平,上訴人於發回更審亦不得擴張或變更上訴聲明??這樣嗎?

還是學生哪裡想法有誤呢?


以上,

謝謝。

加油!

回覆
李俊德 在5/8/2009 5:07:54 PM的回覆:

法條已經有的不用重複

簡單而言,發回更審時,上訴人得否擴張上訴聲明?

以往基於公平採否定,決議是採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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