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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行政法高手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5/10/2009 11:35:59 AM
發表內容 某甲所有之坐落於台北縣深坑鄉土地,因遭人非法傾倒廢棄物,經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多次函請改善,甲卻始終未為清除。台北縣政府環保局以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爰依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以民國96年6月6日A函裁處書,裁處甲新臺幣1   200元罰鍰,並限期於96年7月15日前改善完成。未料,甲於96年7月1日死亡。該筆土地共同繼承人乙、丙、丁因突逢家喪,遂緊急申請延展改善期限至   96年8月   15   日,並獲台北縣政府環保局同意,惟期限屆至後,廢棄物仍未完成清除。台北縣政府環保局遂於   96   年   8   月   20   日對乙、丙、丁各以B、C、D函裁處書,就   8月16日至   8   月   19   日止按日連續處罰,共計4天,分別裁處乙、丙、丁各   4800元罰鍰。試問:
1.乙、丙、丁對於A函裁罰書所載之1200元罰鍰有無繳納之義務?
2.   乙、丙、丁主張繼承時,土地業已堆積廢棄物,其並非違章行為人,故台北縣政府環保局所為之罰鍰違法,有無理由?   
3.台北縣政府環保局對乙、丙、丁分別裁處4800元之罰鍰處分,是否合法?
......................................................................................................

第1題我是用釋字621來解,至於有沒有爭點遺漏還請大家指點
第2題跟第3題就看不出來了,請高手指點一下
謝謝
回覆 .......... 在5/13/2009 12:36:11 PM的回覆:
可否請李老師撥冗指點一下第3小題的下筆方向?
感謝萬分
回覆 提供參考 在5/13/2009 5:02:09 PM的回覆:
第2小題是「狀態責任」問題
回覆 提供參考 在5/13/2009 5:04:07 PM的回覆:
第3小題,會否指「一行為不兩罰」之問題,淺見對於不同行為人應該不會有一行為兩罰的問題。
回覆 .......... 在5/14/2009 9:53:37 AM的回覆:
一開始我也覺得第3小題是否指「一行為不兩罰」
但是總感覺有些距離......
回覆 從心出發 在5/14/2009 12:18:17 PM的回覆:
先說明      我非高手      

第三題就我來說      我會想說連續處罰那個點      如第一次是罰鍰   第二次以後是怠金之類的

可是題目明說是罰鍰      如同上述大大所說      應屬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三個人共負一個義務      把廢棄物除去      義務一天不履行   可否視為一行為      易言之   
   是行為數認定的問題      一天做為一行為的認定   應該在比例原則的限制範圍內      釋字六零四標準帶一下<ㄜ   我印象模糊   糟糕>   

如同上面大大索討論   可否就繼承人分別處罰   我覺得可能是有問題的   
不知各位覺得如何

煩請各位不吝指教      



   
回覆 惡斷之劍 在5/15/2009 3:02:19 PM的回覆:
一、第二題涉及有關行政法律關係移轉的問題
1.台北縣政府環保局多次函請甲清除其所有土地上的廢棄物,由於已產生使甲無法抗拒的法律效果,故性質尚應屬一負擔處分,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須有法律授權方可為之,而法律授權的依據依題意應為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2.台北縣政府環保局裁處甲新台幣1200元的A函裁處書性質上當然屬於一負擔處分,而法律授權的依據則為廢棄物清理法法第50條第1款。

3.台北縣政府環保局裁處乙、丙、丁各4800元的B、C、D函裁處書性質也屬於一負擔處分,而法律授權的依據則同為廢棄物清理法法第50條第1款。

3.又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如是「對物之處分」的情形下會發生法律關係移轉的效果
因此在本題中,台北縣政府命甲清除其所有土地上之廢棄物的負擔處分為一對物之處分故其效力會及於該土地之現所有權人乙、丙、丁。所以本案中乙、丙、丁因不履行「函請甲清除其所有土地上的廢棄物」這個負擔處分而使台北縣政府環保局得以B、C、D函裁處書開罰並無違法。乙、丙、丁之主張並無理由。


三、第三題涉及有關行政裁量及按日連續處罰之問題
1.依大多數學說的見解,行政裁量乃存在於行政法律效果中,且除了裁量瑕疵外,並不受司法審查。

2.又按日連續處罰,其性質上乃屬依行政罰,故須有行為法的授權方可為之。又按日連續處罰是否會造成裁量濫用及一事不二罰,有不同的看法:
(1)依大多數學說的見解,按日連續處罰實已違反一事不二罰而屬裁量瑕疵。
(2)惟依大法官釋字604號意旨,違規行為一直存在之事實,由於該事實確已對公益及公共秩序造成影響,故除使行政機關得以強制行為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亦得以舉發違規事實的次數,作為認定違規行為的次數,從而對多次違規行為為多次處罰,並不發生一事不二罰之情形。
3.故本題中,台北縣政府環保局按日連續對乙、丙、丁各裁處4800元之罰鍰,如依大多數學者見解實已違反一事不二罰而屬裁量濫用,惟依大法官釋字第604號意旨,由於乙、丙、丁不清除廢棄物,使廢棄物存在的事實一直存在,所以可以舉發乙、丙、丁不清除廢棄物的次數來作為乙、丙、丁違規行為的次數而不構成一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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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李老師及各位前輩指教,謝謝
回覆 惡斷之劍 在5/16/2009 12:45:43 AM的回覆:
沈下去了,推一下
回覆 .......... 在5/16/2009 9:24:58 AM的回覆:
感謝諸位高手的參與
第3小題我只在責罰相當跟比例原則上繞
卻忽略了連續處罰這大重點
真是考試的大忌
回覆 推一下 在5/16/2009 9:16:31 PM的回覆:
我也推一下
煩請老師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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