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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425條是﹝強行規定﹞還是﹝任意規定﹞?
發表人 萬丈高樓平地起  

發表日期

5/11/2009 4:53:13 PM
發表內容 民法第425條是﹝強行規定﹞還是﹝任意規定﹞?

契約當事人可否﹝合意﹞﹝排除﹞民法第425條規定之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5/11/2009 11:18:32 PM的回覆:

任意規定
回覆 謝謝宇法老師的回覆 在5/12/2009 11:42:14 AM的回覆:
謝謝宇法老師的回覆。

我也有自己去查書,來跟老師與同學分享一下:


Q:民法§425係屬於「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

(一)通說:任意規定
1.係任意規定,故原則上可依「合意排除」。
2.惟此處之「任意法」,解釋上應為「限制性之任意規定」。
3.蓋此處所謂之「得依合意變更」,應受「一定之限制」,即「合意」如有「不利於任何一方」時,應「同時」或「先後」以「三方之合意」為之,而「不得」由「其中兩方」以「合意」「排除」本條適用之方式,為不利於第三方之決定。

(二)少數說:強行規定(蘇)
                  §425具有「對世性」,應如「物權法」一般,非得由當事人決定適用與否,亦即,不得在租賃或買賣契約中排除§425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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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師的回應。

上述的見解,是從民法債編各論上﹝租賃﹞﹝吳秀明教授執筆﹞第466頁與第467頁所摘錄。該書為元照所出版。

宇法老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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