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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關於民法第1067條認領之共同訴訟
發表人 小君  

發表日期

5/12/2009 3:50:31 PM
發表內容 請問關於民法第1067條認領之共同訴訟,以下論點是否正確?
1.民法第1067條:
         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因訴訟標的僅有一個,
         即確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父子關係,
         故須合一確定同勝同敗,為必要共同訴訟
2.又即使非婚生子女敗訴,
         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其訴訟實施權為分別享有,
         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回覆
李俊德 在5/12/2009 4:21:49 PM的回覆:

有數人共同為原告之情形嗎?

回覆 小君 在5/12/2009 5:18:1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解惑,我搞錯方向了....
因為最近一直在複習共同訴訟的部分,
突然看到民法第1067條這個條文,
就習慣性的往共同訴訟思考...

我再仔細看了一下,
民法第1067條的思考方向是不是應該為:
依民訴第596條第一項本文,
認領事件之訴訟原則上準用第582條第一項對世效之規定,
但書例外於認領子女之訴,
由生母或其他法代起訴而獲敗訴駁回者,
其敗訴判決對於非婚生子女,
無對世效準用之規定,
故其非婚生子女仍得再提起認領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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