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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義務人將工程款以書面轉讓第三人,執行處可否以欠營所稅名義再行執行扣押該工程款,稅是否優先權?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5/14/2009 8:36:04 AM
發表內容 行政執行處因義務人欠營所稅而對第三人扣押其對第三人之工程款,第三人函復該工程款債權義務人已轉移給義務人之其他債權人,行政執行處可否以稅款具有優先權而函請優先受償?請老師指點迷津。
回覆
李俊德 在5/14/2009 1:31:33 PM的回覆:

第三人如對扣押命令異議,即便債權有優先受償權,亦不得對第三人執行。
回覆 ken 在5/14/2009 8:38:04 PM的回覆:
『第三人函復該工程款債權義務人已轉移給義務人之其他債權人』表示執行債務人已將工程款項債權讓與他人,此時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已無債權存在,此為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不承認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存在所為之異議,亦即執行處的扣押命令什麼都沒扣到。既然沒有扣押到,就無從何進入換價程序(受償、參與分配)。另外債權既已移轉,此項工程款即已非執行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不可對之強制執行。

除非認為移轉不生效力或異議不實,執行債權人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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