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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 大家贊不贊成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5/14/2009 8:02:17 PM
發表內容 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 法界並不認同
   更新日期:2009/05/14   17:44   吳陳錦   
   
  立法院通過未來將以「限定繼承」為主的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是否要增訂「全面溯及既往」條款。大多數的立委,基於解決「背債兒」悲苦問題的心態,覺得可以考慮全面溯及既往,不過法界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表達反對的是法務部。由於全面溯及既往影響層面極大,對法安定性的侵害,以及債權人信賴利益保護,是法務部堅持的兩個理由。


  若採全面溯及既往,那以往判決確定、執行完畢,甚至是償還完畢的債務,全部都要翻案,屆時全國各地方法院,將會被龐大的案量壓垮,率先崩盤。


  而債權人因為信賴法律,知道依當時的法律,借出金錢可以獲得償還的動機,將因為採全面溯及既往,致先前出借的金錢無法獲償。未來也將因為求償困難,影響債權人借出金錢的意願,造成金融緊縮。


  法界對於全面溯及既往,也採反對意見。先前為了解決背債兒問題,立法院在去(97)年一月份已經修訂民法繼承編規定,將原本第1156條第一項「限定繼承」的呈報遺產清冊的時間,由「繼承開始時兩個月」改為「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這與第1174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的規定相同。


  但兩者保護客體不同,前者原為保護債權人權益,後者則為保護繼承人權益,兩者齊頭式平等,讓債權人根據遺產清冊追討債權的時間,變成浮動式的不確定,已經嚴重侵害法安定性,引起學術界痛批。


  更有教授撰文指出,我國已經有「拋棄繼承」制度可供救濟,沒必要在放寬「限制繼承」的要件,如此對繼承人保護,似乎過當。而許多「背債兒」的情形,就是沒有「拋棄繼承」,存著能取得遺產的僥倖心態,等到債權人追討後,才想要以「限制繼承」的方式,將債務脫手。「對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不應該給予過度保障」。


  所以如果採用全面溯及既往,對法安定性侵害更廣、更大,未來引發爭議更強烈。但如果不溯及既往,那修法對於現存的「背債兒」個案,等於沒有幫助,如何在兩者間取得平衡,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因此法務部建議採用「有限制的溯及既往」,在有特別需要的個案時,才能採用「限定繼承」。但適用標準為何,法務部目前也還沒提出具體建議。

回覆 學員 在5/14/2009 10:12:32 PM的回覆:
債務限定繼承   保證債務及代位繼承可回溯
   更新日期:2009/05/14   21:26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14日電)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規定債務限定繼承,對於是否全面回溯的爭議,行政院今晚公布方案表示,僅對「保證債務」和「代位繼承」溯及既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仍待協商。


立法院昨天初審結果是父母債務子女可以不必全還,改以「繼承的遺產」去負清償責任,但能否全面回溯,是許多揹債者的關切重點。


行政院今晚由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出面說明,表示要全面回溯影響層面大、程序複雜,但承認有些確實是特殊需要去保護的個案,因此行政院會通過原則是「有限制的回溯」,也就是「保證債務」及「代位繼承」這兩種情形可以回溯。


吳陳鐶表示,在保證債務方面,實務上有保證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卻不知道有債務,因為保證債務不像一般債權債務很清楚,繼承人因不知道有這筆債務,也就不知道要去辦理拋棄繼承,法務部建議這種特別例外情形,應特別給予回溯。


在代位繼承部分,吳陳鐶舉例,可能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但因實務上不需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此債務一旦出現,對第二順位繼承人來說是「天上掉下來的債務」,顯然不公平,因此也給予回溯。


行政院今天通過的原則是不溯既往,只有在保證債務及代位繼承這兩種特殊情況下給予回溯。


法務部表示,這次提出的修正草案,是在影響法律安定性最小的原則下進行,把負面影響控制在最小範圍,是具體落實馬總統保障人權的政策,行政院會將提出的草案版本會銜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查。9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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