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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共同訴訟問題
發表人 高進  

發表日期

5/15/2009 1:17:25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共同訴訟的問題
   
老師有說過
關於共同訴訟瑕疵補正
有3種方式
共同訴訟參加
訴之主觀追加合併
合併辯論
   
對於第1跟第2種
我想請問老師何時使用才正確呢?
   
例如老師有個例子是
甲乙二人為A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而甲一人向A公司債務人丙起訴
此時乙得利用共同訴訟參加      補正當事人不適格
   
我的問題是
乙也可以用訴之主觀追加合併      補正當事人不適格嗎?
   
如果可以的話
這兩種的差異點為何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15/2009 3:06:08 PM的回覆:

對於第1跟第2種
我想請問老師何時使用才正確呢?
--------------------------------------------------------------------------------
應該不是時間的問題

應該是主體的問題

共同訴訟參加:第三人主動加入

主觀追加合併:原告引進第三人


回覆 高進 在5/15/2009 5:45:18 PM的回覆:
原來如此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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