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876vs強75第3項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5/17/2009 7:53:20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課堂上您講到876,877的關係時,有提到在876的情形,應優先適用強75第3項之規定,將土地及建物一併查封拍賣,

上開法律之適用,是否僅以「對人的執行名義」為限?

如執行名義為「拍賣抵押物裁定」,仍應優先適用強75第3項規定嗎?

試舉例如下:

Q1.甲以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向乙借款300萬元,抵押權設定時,A地上有甲之B屋,甲逾期未清償,乙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清償借款獲勝訴確定判決,旋即據以對A地聲請強制執行

Q2.承上例,若乙係向法院聲請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據以聲請對A地強制執行

上開二種情形,執行法院均應優先適用強75條第3項,將A地與B屋一併查封拍賣嗎?抑僅Q1情形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因強制執行須依執行名義為之,Q2情形之執行名義為拍賣A地之裁定,法院自不得將B屋一併查封拍賣)

謝謝

3Q
回覆
李俊德 在5/17/2009 5:47:17 PM的回覆:

876      877會出現在對人的執行名義?

876      877是在談抵押權

回覆 pig4153 在5/17/2009 10:21:57 PM的回覆:
所以;

Q2的情形即應適用876第1項成立法定地上權,而不得適用75第3項,將A地B屋一併查封拍賣?
回覆
李俊德 在5/17/2009 10:43:39 PM的回覆:

我不是這樣講的

10-3再去聽一次

回覆 pig4153 在5/18/2009 6:54:04 AM的回覆:
學生重聽了07修正特輯02-1(01:08:05~01:08:45)

您說:

876第1項因為有強75第3項,其實在這種情況(土地及建物同屬於一人),往往實務上就會併付拍賣,很少會產生分屬於二個人的狀況,也就很少會產生876第1項的適用,
...........................................................................
依您所述,

執行名義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土地或建物其一)時,仍得適用強75第3項之規定,將建物或土地併付拍賣
.........................................................................
也就是說,

學生所舉前開Q1,Q2二例,處理上並無不同(均得將B屋一併查封拍賣)

回覆 pig4153 在5/18/2009 7:00:54 AM的回覆:
結論就是:

不論普通債權人(依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或抵押權人(依拍賣抵押物(土地或建物其一)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只要建物及土地同屬「(執行)債務人」所有,即有強75條第3項之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5/18/2009 8:37:12 AM的回覆:



回覆 pig4153 在5/18/2009 11:46:41 PM的回覆:
剛剛查到二個實務,與老師看法相同:

97台聲777裁
按「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債務人所有者,宜將建築物及其基地併予查封、拍賣。其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情形者,應將其建築物及其基地併予查封、拍賣,不得分別拍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第7項亦有規定。蓋「建築物不能與基地之使用分離而獨存,故實務上於建築物與基地同屬債務人所有時,為避免僅就建築物或基地拍賣,事後衍生所有人間複雜之法律關係,除有特別情形外,認以併付拍賣為宜」(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立法理由參照)。是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所稱「債務人」,於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時,不僅指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務人,尚包括抵押物提供人,不因該執行名義係對物者,而有不同。本件強制執行名義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其拍賣標的物既為相對人所有之建物,相對人即為「債務人」,而該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亦為相對人,即屬前揭「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之情形。執行法院因適用執行當時已經公布施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就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併為拍賣聲請,並於聲請人拒絕後,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抗告法院予以維持,於法均無違誤

94台抗568裁
按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又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宜將建築物及其基地併予查封、拍賣。其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情形者,應將其建築物及其基地併予查封、拍賣,不得分別拍定,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因建築物不能與基地之使用分離而獨立存在,故建築物與基地同屬債務人所有時,為避免僅拍賣其一,致建築物與基地異其所有人,衍生複雜之法律關係,自以合併查封、拍賣為宜,此種執行方法,並不限於抵押權人聲請執行時始適用之,即普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亦有適用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