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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警察撞人!該當何罪?
發表人 0000  

發表日期

5/18/2009 10:57:06 AM
發表內容 是普通還是業務過失?

服勤中都算業務嗎?

開槍誤打路人是否可以阻卻違法?
回覆 學員 在5/18/2009 11:41:42 AM的回覆:
未何大家都不討論那2位民眾違規穿越快車道呢      只是一眛的再指責警察的肇事責任
回覆 ? 在5/18/2009 12:06:11 PM的回覆:
到底是哪一條路阿?

回覆 綠的思維 在5/18/2009 12:13:02 PM的回覆:
未何大家都不討論那2位民眾違規穿越快車道呢
-----------------------------------

因為「愛台灣」的人有違法的權利
回覆 ~~ 在5/18/2009 12:49:10 PM的回覆:
綠的思維      要發表政治言論      請滾
回覆 綠的思維 在5/18/2009 1:02:37 PM的回覆:
   要發表政治言論                  請滾
-----------------------------------------

我只是在回答前面的學員的疑惑,還有說明本案的那些只指責警察的綠人的思維,可不是在「發表」我自己的「政治言論」,請搞清楚
回覆 綠的思維 在5/18/2009 1:06:01 PM的回覆:
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民進黨的主席蔡英文都可以違法而不去申請路權,違法使用公眾使用的道路去辦他們自己黨的大規模的集會遊行了,為什麼支採民進黨的群眾就不可以違法穿越快車道呢?

回覆 警察蓄意成分很高 在5/18/2009 3:33:16 PM的回覆:
事發地點,遊行人數眾多,警察怎麼可能開車那麼快...

非常明顯是有重大過失,甚至該說警察有"未必故意"...

檢察總長除應徹查"警政高層"的行政責任外,

更讓徹查"該員警家庭背景",以了解是否為藍營支持者,

是否因為眼見遊行空前成功而一時心生不滿,
也許本想開快車嚇嚇老人,沒想到卻撞到人?
回覆 台灣人的悲情 在5/18/2009 3:55:15 PM的回覆:
60多年前,台灣人死於蔣介石部隊的槍下,

20多年前,扁嫂為了台灣人選舉被撞成殘廢,

昨天,單純的老人家被撞成命危與截肢。

台灣人的悲情何時才能結束?
回覆 應該是意外 在5/18/2009 4:58:51 PM的回覆:
個人研判,

老人家應該想從金甌女中那邊,
因貪圖一時方便,
未按規定行走斑馬線,而係直接穿越馬路,
想到中正紀念堂圍牆那邊上遊覽車.

可能是在鄉下的習慣,
所以平常就對交通規則不太遵守,

加上老人家大都會穿"暗色"的衣服,不易反光,
夜間行經車輛就算打開車燈,有時也未必看清楚有人在前面.

該路段為四線道的單向車道,道路寬廣,
老人家可能自己也沒看清楚有無來車,就冒然穿越。
個人認為,老人家應該自己也"與有過失"!



回覆 歲月 在5/18/2009 7:48:55 PM的回覆:
刑法並無民法217過失相抵之概念
回覆 在5/18/2009 8:10:09 PM的回覆:
昨天,單純的老人家被撞成命危與截肢。

台灣人的悲情何時才能結束?

-------------------------------------------------

少年不識愁滋味
愛上層樓
愛上層樓
為賦新詞強說愁
回覆 不懂,誠心請教 在5/18/2009 8:11:11 PM的回覆:
什麼叫「蓄意」?刑法有這概念嗎?
還有,什麼叫作「蓄意成分」很高?
換做成你是警察在巡邏,你敢「蓄意」撞人?

回覆 小法 在5/18/2009 9:16:39 PM的回覆:
這...請問在座的,
是法律系的學生嗎???
怎麼回的答案,
連過失傷害的成立都搞不懂,
回覆 台灣人的悲情 在5/18/2009 9:22:50 PM的回覆:
還有五年前的319,阿扁為台灣人拚子彈的悲情
回覆 ~~ 在5/18/2009 10:14:52 PM的回覆:
整天綠營的再喊愛台灣   是愛到哪邊去了      要像阿扁一樣貪污才叫愛台灣ㄇ         怎麼不到看守所前面嗆阿扁   
回覆 阿su 在5/18/2009 11:33:52 PM的回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如果距離人行穿越道超過100公尺,或是無劃設雙黃線,或單向道不超過三車道,是可以穿越的。因此如果該行人符合上述情形之ㄧ,應該就無過失可言。
回覆 阿su 在5/18/2009 11:34:12 PM的回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如果距離人行穿越道超過100公尺,或是無劃設雙黃線,或單向道不超過三車道,是可以穿越的。因此如果該行人符合上述情形之ㄧ,應該就無過失可言。
回覆 樓上沒去過台北市中心 在5/18/2009 11:44:48 PM的回覆: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

在本案發生的地點台北市中心,應該是不可能在方圓100公尺內完全都沒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的

回覆 樓上沒去過台北市中心 在5/18/2009 11:46:11 PM的回覆:
何況同法同條的第六款規定: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回覆 樓上沒有去過台北市中 在5/19/2009 12:04:35 AM的回覆:
何況本案發生的金甌女中、杭州南路那邊,是有蠻多行人穿越道的

對於車禍的老人,我也表示同情,不過並不能因為同情,就說他們都沒有錯

回覆 阿su 在5/19/2009 2:32:59 AM的回覆:
杭州南路一段(單向三車道)仁愛路口到信義路口
杭州南路二段(單向四車道)信義路口到愛國東路口
都超過兩百公尺,意即中間點100公尺內沒有行人穿越道
如果您不方便去現場測量,建議您用google   earth量衛星圖片
本案遊覽車及行人是從哪路段穿越,本人並不清楚
不過按照正常狀況,遊覽車應該要停在杭州南路二段靠近中正堂側之大型車停車位,如果當天因為遊覽車眾多,該行人所搭之遊覽車停在杭州南路二段分隔島右側,亦即該行人只要穿越三個車道,則本案就有爭吵的空間
另由於行人年紀大行動緩慢,而警車又真有超速,則又有爭吵空間
回覆 回樓上 在5/19/2009 2:40:47 AM的回覆:
就算你所說為真,你所引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六款明明就規定: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你故意不引該條文的這個第六款出來也沒有關係,但是我都幫你引出來了,這都是中文,你是真的看不懂嗎?



回覆 反正拒不申請路權,馬 在5/19/2009 2:45:20 AM的回覆:
民進黨和蔡英文都跟他們召來的群眾講說,拒不申請路權沒有關係,那些鄉下來台北的老人可能都沒唸過多少書,當然是可能讓那些老人們以為說,真的在馬路上不遵守交通規則都沒有關係,結果就不幸發生了這樣的意外
回覆 阿su 在5/19/2009 2:53:32 AM的回覆:
"另由於行人年紀大行動緩慢,而警車又真有超速"

如果老人家要過馬路時明明沒看到車,而由於行動緩慢,以致要穿越到該車道時,警車疾駛而過......這就是本人所說的"有爭吵的空間"
回覆 阿su 在5/19/2009 2:56:35 AM的回覆:
還有我若沒引出該規則及條號,您知道有該規定嗎,要憑良心喔...
回覆 反正拒不申請路權,馬 在5/19/2009 2:57:11 AM的回覆:
另由於行人年紀大行動緩慢,而警車又真有超速,則又有爭吵空間   
=============================

你自己都說老人行動緩慢了,那就根本不可能符合你所說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你所故意不引出來的該條文第六款的必須「迅速穿越」的要件,當然還有應小心「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的規定也是沒有遵守,所以根本就不符合你說的條文的構成要件,我不知道你還要在掰什麼



回覆 反正拒不申請路權,馬 在5/19/2009 3:00:13 AM的回覆:
你自己都說「老人行動緩慢」了,卻又說老人可能符合該條文應「迅速穿越」的要件,前後的說詞矛盾到那麼嚴重,我還真的服了你了

回覆 000 在5/19/2009 10:05:58 AM的回覆:
真不知在吵什麼。

不清楚現場事實就亂扯被撞的人有錯。這除了有既定的立場,我看不出什麼客觀的論述。以後法院也不用審了。在馬路上被車撞就是行人的錯。
回覆 「愛台灣」是「阻卻違 在5/19/2009 11:27:25 AM的回覆:
不清楚現場事實就亂扯被撞的人有錯
=====================

不走行人穿越道,老人家又不可能「快速穿越」馬路,本來就是顯然違反法條的規定啊!

那如果這樣子沒有錯,那民進黨和蔡英文拒絕不去申請路權,就把公眾使用的馬路當成是他家的,的確是沒有錯!

台灣的法律應該明定,「愛台灣」是「阻卻違法事由」啦!

回覆 「愛台灣」是「阻卻違 在5/19/2009 11:29:53 AM的回覆:
不清楚現場事實就亂扯被撞的人有錯
===================

完全不看法律的明文規定,就說誰有錯誰沒錯,那才是在亂扯吧?!
回覆 阿su 在5/19/2009 11:32:00 AM的回覆:
何謂"快速"穿越,應就行為人之資格、身分等角度作論斷,而不是僅就法條做表面解釋。老年人之蹣跚小碎步不如年少者之健步如飛,但對其而言,已是"快速",而這也就是刑法或行政法規就某些情狀作免刑(罰)或減刑(減輕處罰)之規定。
本人無意與諸賢拜做筆戰,更不願流於人身攻擊,僅是就個案表達個人之觀點。此為本人就本案做最後一次之說明。感謝諸賢拜之指正,亦預祝金榜題名。
回覆 想想立法意旨好嗎 在5/19/2009 11:40:45 AM的回覆:
老年人之蹣跚小碎步不如年少者之健步如飛,但對其而言,已是"快速",

=======================

如果可以照你這樣子的解釋,老人家可以這樣子不走行人穿越道,慢慢的穿越馬路,那以後老人家發生車禍的機率一定大增,這樣子會是立法的原意嗎??

回覆 想想立法意旨好嗎 在5/19/2009 11:46:13 AM的回覆:
法律規定如在附近100公尺內沒有行人穿越道,在這種例外的情況下要穿越馬路一定要「快速穿越」,就是怕會發生像本案這樣子的車禍

像行動不太方便的人、或是行動緩慢的老人,你如果給他這樣子的「權利」,那其實是在害他們可能會發生車禍!

所以立法者才會規定不但要「注意左右有無來車」,而且要小心「快速穿越」,老人家如果沒有辦法快速,那就請他們要走遠一點走行人穿越道,以維護他們的安全
回覆 好可怕 在5/19/2009 12:18:39 PM的回覆:
真的是老天保祐
幸好開車員警自己與他的家人...         
沒有什麼特定的政治立場...      
不然就有得吵了...

不過,話說回來,
如果他家是深綠的,
也許那些激動的綠民代或名嘴,
反而會倒過來,幫該員警求求情吧.
回覆 OOXX 在5/19/2009 1:16:47 PM的回覆:
如果是深藍的,
一定會說"幸好撞到的是台灣人"~~~
回覆 ^^ 在5/19/2009 2:33:30 PM的回覆:
那是深紅才會說   好險撞到的是台灣人

深藍的是說自己是中華民國人


好險撞到的是大日本殖民皇民
或是
菊花國國民
回覆 小夫果然很奸巧 在5/19/2009 3:18:08 PM的回覆:
謝長廷跑來插花說...

責備郝市長不該在調查結果出來前,就搶先說這是單純意外..

---

讓人想起,小夫跟郝市長在競選市長時,
隨便拿通簡訊出來,就跳出指控說宋楚瑜將要退選.

前兩個月,更是用含沙射影的方式,説明巧克力卡碟事件.
(連蘇貞昌都看不下去這種方式)

子弟兵管碧玲立委更是利害,
公然在517的場子上,
前一句可以"指控蘇起有綠卡",
但後一句馬上補上但"我還沒有證據"

遇事就用雙重標準,
還真是台灣社會目前的悲哀
回覆 「愛台灣」是「阻卻違 在5/19/2009 8:25:50 PM的回覆:
陳水扁願以中華台北領導人身分參與APEC

(中央社記者蔡素蓉台北二十二日電)
陳水扁總統今天接受亞太經合會非正式領袖高峰會邀請函時表示,台灣與會名義是「中華台北」,雖不滿意,但給予尊重;他本人願以「中華台北」領導人身分與會;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是討論區域經濟合作的平台橋樑,也是讓兩岸領導人接觸對話的適切場合。

  陳總統上午在總統府接見大韓民國盧武鉉大統領特使金宗壎,接受由他所代表遞送的亞太經合會(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邀請函。

  陳總統表示,台灣領導人一直未能親自出席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非正式領袖高峰會,希望盧武鉉能從旁協助,讓他本人能與會,促成兩岸領導人在韓國會面。 

  總統表示,希望能以台灣領導人身分出席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議有四大原因。

  第一,台灣能在一九九一年順利加入APEC,是因韓國政府從旁協助、發揮最大政治智慧及靈活政治手腕,才得以讓台灣、中國、香港同時成為APEC正式會員體。

  第二,前韓國大統領金大中任內完成南韓、北韓兩國領導人會談。他確信在盧武鉉領導之下,將可藉由今年十一月舉行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促成兩岸領導人在韓國晤面。

  第三,香港為APEC會員體,都有機會出席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台灣同樣是APEC會員體,與所有APEC會員體共盡義務,也應享有同樣權利,不應被排除在外。

第四,美國總統布希五月親自致電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要求他應與台灣領導人晤談。美國國務卿萊斯七月訪問北京,也表達相同呼籲,期盼胡錦濤與台灣民選領導人打交道。

  總統強調,台海兩岸和解對話,是國際社會共同期待、呼籲。APEC非正式領袖高峰會並非政治性場合,是討論區域經濟合作最好的平台與橋樑,也是讓兩岸領導人接觸、對話的適切場合。

  此外,總統表示,台灣與會名義是「中華台北」,雖然不滿意,但也給予尊重。這是原有默契,邀請函也是以「中華台北」名義邀請他本人出席。

  他表示,如果今年他能順利與會,將尊重原有協議默契,不會挑戰名稱問題。

http://www.epochtimes.com/b5/5/7/22/n9943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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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此黨說葉金川以「中華台北」參加WHA,是叛國違法賣台

民進黨阿扁願以「中華台北」領導人身分參加APEC,就不是叛國違法賣台

你看吧,從這件事情也看得出來,「愛台灣」果然是「阻卻違法事由」吧!


回覆 000 在5/20/2009 12:23:42 AM的回覆:
所以,類似這種現場的交通案件,被撞的都會有錯?
回覆 應該是雙方都有錯 在5/20/2009 12:46:37 AM的回覆:
所以,類似這種現場的交通案件,被撞的都會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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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因為違反前面列出來的交通法規,違法的構成要件完全該當,不然請你說出他有什麼「阻卻違法事由」?

回覆 臺灣人的觀念很奇怪 在5/20/2009 1:04:04 AM的回覆:
撇開政治的語言不說,臺灣人的交通觀念真的很差,而且常常會有汽車撞機車一定是機車的錯,車子撞行人一定是車子的錯的錯誤觀念。記得去年曾經有一個老外因為不守交通規則闖馬路結果被車子撞死了的新聞,而那個老外的老婆不但沒有哭么要撞死他老公的駕駛付鉅額的賠償,反而向那位駕駛為自己老公違反交通規則的事情道歉。如果今天換做是臺灣人,縱然是因為自己的親人違反交通規則才發生被來車狀使的意外,但也絕對會沒完沒了的要駕駛賠償的
回覆 000 在5/20/2009 1:09:41 AM的回覆: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是這個嗎?要如何舉證被撞的人有小心迅速、注意來車?實務上是否於發生事故時即推定行人已遵守規定?
回覆 「愛台灣」是「阻卻違 在5/20/2009 11:26:57 AM的回覆: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是這個嗎?要如何舉證被撞的人有小心迅速、注意來車?實務上是否於發生事故時即推定行人已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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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紀那麼大的老人能夠「迅速」嗎?他有練輕功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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