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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試院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
發表人 考試資訊  

發表日期

5/18/2009 5:09:47 PM
發表內容 考試院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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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明,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革的期待,考選部於95年4月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結合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制度興革研究,秉持廣納建言、尊重民意的一貫立場,並在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致力推動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改革,經參酌歷次會議及座談會決議,提出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改進方案將分二階段實施,重點如下:

一、第一階段改進方案(民國100年實施)
(一)應考資格:司法官及律師均維持現行規定。
(二)考試方式: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筆試均採二試,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試口試為第三試。
(三)應試科目: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1、第一試: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2科,各300分。
(1)綜合法學(一),包括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包括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2、第二試:
(1)應試科目5科:憲法與行政法200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商事法200分、國文100分,合計1000分。
(2)除國文採測驗式與申論式的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3、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為100分。
(四)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1.司法官考試
(1)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2.律師考試
(1)筆試分為第一試及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以第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律師考試錄取(及格)標準將俟考選部於研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時,提出修正草案,再由考試院研議決定。
(五)命題及閱卷改革
1.   命題措施:建立命題委員人才庫;聘請實體與訴訟法學者、實務界共同綜合性命題;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採行司法官、律師考試常設題庫小組方式,建立題庫試題,或採行各科目命題小組方式命擬試題;並適度提高命題費、強化命題審查會議功能;辦理命題技術研習,並以參加過研習之命題委員優先遴聘,以提昇命題技術;配合研修命題規則,落實命題倫理規範。
2.閱卷措施:建立閱卷委員人才庫;落實閱卷標準會議,貫徹同一試題不超過二人閱卷為原則;建立司法官、律師考試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各科目採行閱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並適度提高閱卷費;研修閱卷規則,落實閱卷倫理規範。

二、第二階段改進方案
俟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近程改進方案實施後,將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自民國103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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