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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訴2
發表人 美樂蒂  

發表日期

5/18/2009 11:52:55 PM
發表內容 民訴二講義,
70頁,
(二)新同一事件說,
7.類型,
(7)572之1   ,

在錄音檔25-3               ,約26:30後
李老師說,
若兩訴都在A法官審理,
若在婚姻事件甲男勝訴(甲男乙女的婚姻被維持),
則(A子與B女)親權酌定部分,
應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駁回".


但在解89司第一次,第二小題,79頁
講義答案2之(2),
因為婚姻關係繼續,
甲或乙所提之酌定親權之訴,
法院僅須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毋庸裁判".


前後兩者對於親權酌定之訴的處理方式,
好像有所不同,
學生有些不懂,故求教之.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09 1:46:59 AM的回覆:

現在的作法都是

"判決理由中說明毋庸裁判".

以前對親權酌定之請求,究為訴訟或非訟有過爭議,早期實務在非訟事件法明定之前,向以親子訴訟處理之。所以在該等情形下是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駁回。

回覆 美樂蒂 在5/19/2009 2:11:12 AM的回覆:
原來如此,謝謝李老師的回答

可否附帶請問,學生對89司的另一疑問,

就是原告乙妻,
她提起確認婚姻"成立"的同時,
又附帶請求親權歸乙妻,
降子主張,不會有些矛盾嗎?

難道乙妻,
一方面希望婚姻繼續維持,
一方面希望自己提的親權酌定,
會被訴訟判決駁回(或僅於理由中說明)嗎?


還請李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09 2:14:52 AM的回覆:

這是題目設計者邏輯的問題         我沒辦法回答你

回覆 美樂蒂 在5/19/2009 2:21:08 AM的回覆:
非常感謝李老師的回答...

徹底解決學生的疑問...

再次感謝
回覆 美樂蒂 在5/19/2009 2:39:02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其實還是有疑問啦....

89司出題者想法,或許不可知.


但參照572之1第五項,
寫說"提起婚姻成立"之訴,準用第一項規定.

而同條第一項又說,
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
並定親權之歸屬.


請問法條降子規定,該如何理解呢?


謝謝.




ps.
個人猜測,
也許出題者就是參照法條文義,
而設計出89司中乙妻的起訴方式吧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09 6:18:26 AM的回覆:

但參照572之1第五項,
寫說"提起婚姻成立"之訴,準用第一項規定.

而同條第一項又說,
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
並定親權之歸屬.
-------------------------------------------------------------------------------
你去找當年的修法理由

再想一下

回覆 美樂蒂 在5/19/2009 12:09:44 PM的回覆:
第五百七十二條   之一         (880115增訂)   

條文     
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項情形,法院亦得依職權定之。但於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夫妻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得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但應先徵詢被選定人之意見。

前三項情形,法院為裁判時,不受當事人聲明事項之拘束。

前四項規定,於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或夫妻同居之訴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當事人提起撤銷婚姻或離婚訴訟之情形,如嚴格限制當事人須俟撤銷婚姻或離婚判決確定後再另案聲請法院裁定,非但增加當事人及法院之勞費,同時亦使當事人與法院無法於撤銷婚姻或離婚訴訟中,併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問題通盤考量,自嫌未洽。爰增訂之。      

---




學生只找到這些資料...

似乎仍未說明,
為何婚姻"成立",仍有一併酌定親權的必要?

還請李老師指引明燈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09 10:07:22 PM的回覆:

前四項規定,於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或夫妻同居之訴準用之。
----------------------------------------------------------------------------------
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或不成立」或「夫妻同居之訴,法院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駁回原告之訴」,如未成年子女依法應視為夫之婚生子女時,當事人亦須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為求一次程序解決全部紛爭,亦宜許當事人於上述訴訟中附帶請求,或由法院依職權定之,均有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之必要,故應準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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