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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1070但V.S.86台上1908例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5/19/2009 12:13:18 A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關於「無真實血緣關係之認領」86台上1908例認為「認領無效」,如有爭執,應提「認領無效之訴」

(「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

惟民1070但修正理由謂:「..民訴第589條卻有撤銷認領之訴的規定。依民訴規定認為沒有真實血統之認領可訴請撤銷..爰增設但書規定,准許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可撤銷認領;以兼顧血統真實原則及人倫親情之維護」則認:

「無真實血緣關係之認領得撤銷」並准生父提起「撤銷認領之訴」
....................................................................................
原判例見解是否因上開法條之增訂而不應再予援用?
抑或應係立法者認知有誤,而仍應採原判例之見解?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09 1:39:12 AM的回覆:

林秀雄老師就是針對此點撰文批判

台灣法學   97期   118-119頁         自己看一下

回覆 pig4153 在5/21/2009 7:00:27 AM的回覆:
學生到省圖翻了一下雜誌

林老師認為1070但是錯誤的立法

如此一來,將架空收養制度,顯然是立法者的認知錯誤

不過學生順便翻了林老師在月旦57期的文章

雖然說明是立法錯誤,但解題時仍是按照現行法規定處理

亦即,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雖無真實血統關係,如認領人未撤銷其認領,認領仍屬有效,

真實生父不得再認領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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