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最高法院認為大陸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ㄟ(笑)
發表人  

發表日期

5/21/2009 1:23:00 AM
發表內容 剛剛看整理實務見解
看到一則判決,相信很多人都有看到....(笑)

97台上6412決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在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上訴人所辯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屬一邊一國,在國際上分屬兩個主權不同之國家,依刑法第五條第八款規定,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單純施用第一級毒品,不應課以刑罰云云,為不足取之理由。
上訴意旨所指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係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即關於國民大會之規定)及第一百三十五條(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表之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之規定,停止適用」;第四條第五項係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均未變更憲法第四條有關「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之規定,僅領土變更之方式有增修,且至今中華民國領土,亦未依上開新規定變更,故原判決就我國領土之變更方式之上開新規定,雖未予明,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尚難執此為合法之上訴理由。


好久沒PO文了,這篇很有意思PO一下
(笑)
回覆 在5/21/2009 1:28:52 AM的回覆:
先生還是小姐,最高法院是法律審,難道你不知道嗎?而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變更固有領土,非經立法院提交國民複決,不得變更。
你不要告訴我你不知道!
回覆 在5/21/2009 1:36:35 AM的回覆:
上訴人所辯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屬一邊一國,在國際上分屬兩個主權不同之國家,依刑法第五條第八款規定,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單純施用第一級毒品,不應課以刑罰云云,為不足取之理由。
--------------
這一段滿有意思的,果真如此認定,那麼至少還有個   世   界   法   原   則   吧!不過就不曉得能不能適用<鴉片罪章>了!
回覆 在5/21/2009 1:55:44 AM的回覆:
一邊整理一邊聊天

那以後台商在大陸娶小老婆
不就通姦罪了   @@

那大陸那些ㄚ六
就在大陸對那些台商仙人跳就好了啊
不用在台灣領土上跳

我這樣說對嗎
很久沒唸審判權管轄了
先把後面唸完再說
要考了ㄟ
回覆 在5/21/2009 2:18:18 AM的回覆:
關於   世   界   法   原   則,限於:
1.鴉片罪
2.妨害自由罪
3.海盜罪

而陳揮文在節目中一直強調葉金川憑甚麼告那兩個女留學生?到海牙去告嗎?不過我想葉金川有說他人身自由自由被妨害,憑此點,是可以回到國內告的!

而這次兩個女留學生(其中一個是36歲)給我們的教訓是:應該增加第4點:
4.妨害名譽罪(例如任意指摘別人賣台)
回覆 路過 在5/22/2009 12:37:53 AM的回覆:
除非那些笑的人都不看法條

不然你還能怎樣解

回覆 有點火 在5/22/2009 12:42:16 AM的回覆:
一些無關學習、考試等政治文、奇奇怪怪文充斥於版面,最近不知怎地,愈來愈多,不知會不會令人質疑此處專業?

唉∼∼∼∼不知有無方式可以約束這些無聊的內容?回歸正常的與考試有密切關連的討論或請益空間!?

回覆 在5/22/2009 1:33:00 AM的回覆:
89年台非字第94號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男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八三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審及第一審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均撤銷。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彊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明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明定: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第七十五條並明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按政府雖自三十八年遷臺,但國民大會迄無變更中華民國領土之決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又明定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已如上述。則大陸地區現為中華民國領土,毫無疑義。本件被告既係被訴在大陸地區之福州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及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偽造文書罪,自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而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第一審判決竟認大陸地區事實上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區域,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案經檢察官上訴,原審不予糾正,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揆諸首開說明,均屬違法。案經確定,攸關法律之正確適用,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在大陸福州市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乃第一審判決未注意及此,竟認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地域,從而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且被告所犯上述二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前述二罪屬之),而其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被告被訴詐欺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二罪,均非法定本刑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能適用我國刑法處罰,乃諭知被告無罪,係將法權因事實上之障礙所不及、與領域外之地混為一談,有違上述中華民國憲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原審未予糾正,仍予維持,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同屬判決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顧此違誤尚非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將原審及第一審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用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回覆 在5/22/2009 1:37:31 AM的回覆:
世界法原則似乎已修正過:
中華民國刑法第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
其中第八款是   毒   品   罪。但排除施用。
回覆 在5/22/2009 1:42:13 AM的回覆:
而且告的話也不一定是刑事,還有民事的侵權行為,這有限於國內嗎????
回覆 在5/22/2009 2:24:50 AM的回覆:
黃昭元教授說:如何以政治力認定故有疆域範圍:應以制憲或修憲當時國家實效統治的範圍為根據,來認定領土的範圍。
依此:
1.制憲當時:包括台灣
2.修憲當時:沒有大陸

顯然最高法院不採2.
回覆 表演嗎 在5/22/2009 2:35:02 AM的回覆:
怎麼有人那麼喜歡開這種文在自嗨?
回覆 務實才是正道 在5/22/2009 7:33:02 AM的回覆:
在2009/5/22   上午   02:24:50的回覆:
黃昭元教授說:如何以政治力認定故有疆域範圍:應以制憲或修憲當時國家實效統治的範圍為根據,來認定領土的範圍。
依此:
1.制憲當時:包括台灣
2.修憲當時:沒有大陸

顯然最高法院不採2.
-------------------------------

面對現實吧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