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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舉證的問題
發表人 學生丙  

發表日期

5/27/2009 6:30:20 PM
發表內容 我的機車停在捷運站的停車場         當時我確定是停在格子內      但過了幾天我發現被警察拖吊了   更驚訝的是         警察的照片顯示我的車子竟然在格子外!!

我跟警察申訴         警察說叫我要自己舉證         那我可以主張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要求警方要幫我調監視器嗎?


拜託各位板友不吝回答!!感恩!!謝謝!!

ps請板友只要表達法律的見解即可         ^^
回覆 偶然念到這兩條 在5/28/2009 10:26:55 PM的回覆: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43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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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看到這邊不知道合不合用
回覆 987 在5/29/2009 10:45:10 AM的回覆:
之前新聞說要防止摩托車被偷移到格外而被脫吊,最好的舉證方式就是自己事前拍照。

畢竟警方拖吊時的照片已證明你停格外。調對自己有利的錄影資料似乎只能靠自己,警方舉證責任已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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