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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行為一問
發表人 民法學員  

發表日期

5/28/2009 1:33:26 AM
發表內容 記得在王師民總上的某一頁記載類如,動產物權之讓與,其法律行為為物權讓與之合意,交付為事實行為,於是讓我疑惑的是
動產物權讓與行為的不就一個法律行為「動產物權讓與合意加交付」?
不動產物權讓與行為不就是一個法律行為「不動產物權讓與書面合意加登記」
還是說如同王師書上所示動產物權讓與法律行為為是物權讓與之合意,交付為事實行為;又基於此,不動產物權行為似乎又為不動產物權讓與書面合意,登記為事實行為?
究竟於動產及不動產讓與物權行為中之法律行為究何所指?亦即動產/不動產之讓與行為中,何者為法律行為,何者為事實行為?還請老師撥冗解感,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28/2009 2:32:33 AM的回覆:

讓與合意就是物權契約,該契約目的在所有權之讓與。

動產:動產物權行為〈動產讓與合意,動產物權契約〉┼   交付

動產:不動產物權行為〈不動產讓與合意,不動產物權契約〉┼   登記

回覆 民法學員 在5/28/2009 11:24:09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那又請問交付與登記都是事實行為?
回覆
李俊德 在5/28/2009 11:59:15 AM的回覆:

交付是事實行為

登記是公法行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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