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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89律師懸賞廣告與同時履行抗辯
發表人 民法函授生  

發表日期

5/29/2009 3:36:3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有個疑問想請教老師,
關於民164懸賞廣告條文有「完成一定行為」之要件,可否解釋為懸賞人有要求相對人「先為一定行為之給付義務」,若可做成如此解釋,則相對人未先為給付前,懸賞人根本無給付義務,更無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需要,則89律師第二小題,甲有需要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必要嗎?
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5/30/2009 10:03:27 AM的回覆:

可否解釋為懸賞人有要求相對人「先為一定行為之給付義務」,若可做成如此解釋,則相對人未先為給付前,懸賞人根本無給付義務,更無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需要,則89律師第二小題,甲有需要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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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解釋也很有創意

不過保護了甲,怎麼保護相對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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