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李老師請問一下---法條引用問題
發表人 憶慈  

發表日期

6/1/2009 9:56:56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   


我想請問你有關您民法   的問題,   
A先生與A太太感情不好,有一天A媳婦跟A先生說
N年前公公對她毛手毛腳,   但無從舉證   ,   致使先生提出訴訟離婚
請問這樣適用哪一條法律引用   ?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回覆
李俊德 在6/2/2009 10:33:54 AM的回覆:

先生提出訴訟離婚
-----------------------------------------------------------------------
我看不出能用那一條?

回覆 畢業生 在6/2/2009 11:07:15 AM的回覆:
N年前公公對她毛手毛腳,但無從舉證      ,   致使先生提出訴訟離婚
~~~~~~~~~~~~~~~~~~~~~~~~~~~~~~~~~~~~~~~~

題目真是奇怪,
被公公毛手毛腳,還要被先生提離婚訴訟,真是苦命媳婦.
如果我是媳婦的娘家,早叫她離婚了.

而且就本案而言,法院對先生所提離婚訴訟,可能會裁定駁回(實務應該是判決駁回).

裁定駁回理由,
其夫非下列所提他方∼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
請注意,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白話的講法,就是法院不允許其夫提起離婚之訴,因為要件不合,基於訴訟經濟考量)

判決駁回理由,
不過實務上,基於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甚至重於訴訟經濟,對於其夫所提訴訟,進行實體審理,以無理由判決駁回.

淺見
兩說並陳
(可能講得不好或有誤,請原諒)





回覆 畢業生 在6/2/2009 11:12:28 AM的回覆:
我想要表達的是

如果離婚訴訟是其妻所提,應該不會有裁定駁回的問題.
妻才是民法第1052條之他方.
之後,法院進行實體審理,判決有無理由.
回覆 憶慈 在6/2/2009 5:47:47 PM的回覆:
李老師      /      ALL   :   

針對這問題,可能是我問的不好,
1.   可是如果無法證實公公對A媳婦(不禮貌),   而A媳婦就到處跟         
            人說這樣狀況,   當兒子的A先生要如何去面對父親?
2.   A先生   和A太太本來就感情不好,   也訴請過判決離婚,   只是法      
            院認為理由不足,   被駁回,
3.   A先生可否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是由提出離婚,   其中理由除了生活上許多的舉證以外,   針對A媳婦毀謗公公的行為,   也算是一種對長輩的侮辱,   畢竟飯可多吃,   話不能亂講,   發生這樣的事情
要共同生活在一起,   真的可以和平相處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2009 10:22:39 PM的回覆:

離婚有時很容易,有時也很困難。

我不認為你所述狀況可以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

回覆 frank 在6/3/2009 4:09:48 PM的回覆:
引進"破綻主義",成為請求判決離婚事由之一,確實有其必要性,畢竟可以引發夫妻難以繼續共同生活之事由太多,的確僅以1052條第1項各款事由不足以涵蓋之~
回覆 路過 在6/3/2009 10:15:17 PM的回覆:
你哥非離不可,而你嫂又死命拒絕的話,表示協議不可能非得上法院了吧!我建議你真的去找律師幫忙辦吧!你這看起來只能1052其他款吧!但你哥要告離婚的,諸多無法繼續婚姻的理由,你哥要負責舉證吧!這不是只是說說而已,要有具體事證,萬一你嫂死也不肯離,上法庭的時候統統有理由反駁你哥的理由,我覺得很難,法律不是只保障想離的那方啊!萬一被逼離婚的,也是很可憐啊!我真覺得你們還是盡量跟你嫂達成共識吧!
回覆 路過 在6/3/2009 10:22:56 PM的回覆:
離婚這種事,我身邊有經歷的情況,樓上提到的破綻主義,沒錯啦,想離的是可以這樣,但你知道有的人很惡質,自己另結新歡了秘而不宣,然後用種種理由質疑對方逼對方離婚嗎!等真的如他願離婚了,被逼的一方一直反省自己是不是真的不好,最後發現壓垮他婚姻的真正緣故是指責他不夠好的人自己有外遇,老實說看過這種案例,我覺得學理上講什麼理論都是屁!婚姻當然不是說要法律保障,但是相對的莫名其妙被對方棄之如敝屣的時候,有法律的保障不是很好嗎!而且通常這種因為自己的私心急欲離婚的傢伙,對對方都很苛刻,心裡上把離婚都歸罪於對方不夠好,物質上也不肯對對方有任何補償,婚禮贈與女方的首飾還要取回,1052對這種人又奈何?只能自認倒楣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