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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繼承法的問題。
發表人 咪將  

發表日期

6/2/2009 8:33:48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請問,有一我國人甲死亡,他的配偶乙為大陸地區人民,目前仍依親居留在我國,乙若不想繼承甲之債務,須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只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於繼承開始後三年內不向法院聲請表示繼承,即可視為拋棄繼承?謝謝李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2009 10:26:37 PM的回覆:

請問,有一我國人甲死亡,他的配偶乙為大陸地區人民,目前仍依親居留在我國,乙若不想繼承甲之債務,須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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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

回覆 山線老大阿銀 在6/4/2009 1:45:10 AM的回覆: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回覆 咪將 在6/4/2009 8:44:57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學生也查到了實務的見解,亦與李老師相同,採應准予備查之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55號、84年度台上字第983號判決、司法院83年7月12日拑秘台廳民三字第11949號函釋)。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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