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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物權問題
發表人 從心出發  

發表日期

6/2/2009 10:37:1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土地法34之1執行要點,   認土地法34之1不包括無償處分,無須支付對價的地上權或地役權之設定,亦可包括在內。
     依上述,上開情形即回歸民法820之適用?學生自已想出肯否二說
  
  否定說:促進共有物利用,地盡其利的立法政策,與共有人重大利益受有衝突時,應以後者為優先考量,土地法34之1執行要點之制定,斯同此旨。
     肯定說:820條之修正目的在於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發揮共有物的最大效益,即使共有人之重大利益受有損害<如多數決無償設定地上權與他人>,仍應退讓。再者,同法第2至4項,已賦予不同意共有人適當救濟之途徑,足資保障不同意共有人之權利。
        管見以為肯定可採

老師您認為如何?      煩請指教
先謝謝老師囉
  
                  
        
回覆
李俊德 在6/2/2009 11:02:00 PM的回覆:

回歸民法820之適用?
--------------------------------------------------------------------------------
你確定?

回覆 從心出發 在6/3/2009 7:39:25 PM的回覆:
無須支付對價的地上權或地役權之設定   還是土地法34之1?   

土地執行要點認無償處分不適用,是以,土地法34條之1似應目的性限縮解釋成"有償"的處分行為,方有適用。因此,無須支付對價的地上權或地役權之設定,不適用之。

再者,實務決議79年2次決議認出租為管理行為,所以學生就想說,地上權設定與他人使用,本質與租賃同<就他人使用收益的角度>,算是管理方法之一種,應有適用之空間,得適用820條?

接下來就產生開版的疑問。

請問老師可以這樣思考嗎   ?

麻煩老師了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3/2009 8:08:04 PM的回覆:

無償地上權或地役權之設定:是處分行為

所以要用819第2項:得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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