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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3/2009 6:45:20 PM的回覆:
這裡的他造當事人同意,應該將其解釋為被追加之當事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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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樂蒂
在6/3/2009 7:02:14 PM的回覆:
但李老師的錄音是說,
縱使丙同意,仍不得為追加...
請問該怎麼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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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3/2009 8:06:23 PM的回覆:
想偷懶一下,都沒辦法。
第一個層次的爭議:得否於二審追加當事人?
否定說
原則上未經一審判決之當事人,無法直接進入二審。例外於必要共同訴訟為維持訴訟標的之合一確定,得追加為二審之當事人。
肯定說
審級利益基於程序處分權,乃屬當事人的處分之範疇。
在此進入第二個層次的爭議
第二個層次的爭議:於二審追加當事人若得他造同意,他造當事人係何所指?
1.原訴訟之對造同意
2.原訴訟之對造及被追加之當事人同意
3.被追加之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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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樂蒂
在6/3/2009 9:35:44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詳細的補充...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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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子
在6/10/2009 11:02:56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那第一個爭議部分:通說採否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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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0/2009 11:12:55 PM的回覆:
都有人採
比較多的看法是採否定說
但談不上是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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