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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訴2007年版中冊P147 89律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6/3/2009 4:45:07 PM
發表內容 請問民訴2007年版中冊P147      89律(一)
本提有關追加丙為被告部分,若依§446文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是否經乙同意即可?如果是的話,那麼對丙而言,是否少了一個審級救濟?不知以上理解是否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6/3/2009 6:45:20 PM的回覆:

這裡的他造當事人同意,應該將其解釋為被追加之當事人之同意。

回覆 美樂蒂 在6/3/2009 7:02:14 PM的回覆:
但李老師的錄音是說,

縱使丙同意,仍不得為追加...


請問該怎麼理解呢?
回覆
李俊德 在6/3/2009 8:06:23 PM的回覆:

想偷懶一下,都沒辦法。

第一個層次的爭議:得否於二審追加當事人?

否定說

原則上未經一審判決之當事人,無法直接進入二審。例外於必要共同訴訟為維持訴訟標的之合一確定,得追加為二審之當事人。

肯定說

審級利益基於程序處分權,乃屬當事人的處分之範疇。

在此進入第二個層次的爭議


第二個層次的爭議:於二審追加當事人若得他造同意,他造當事人係何所指?

1.原訴訟之對造同意

2.原訴訟之對造及被追加之當事人同意

3.被追加之當事人同意


回覆 美樂蒂 在6/3/2009 9:35:44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詳細的補充...

非常感謝
回覆 梅子 在6/10/2009 11:02:56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那第一個爭議部分:通說採否定說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10/2009 11:12:55 PM的回覆:

都有人採

比較多的看法是採否定說

但談不上是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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