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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一群人去吃飯,事後互推都不付錢,餐廳如何主張權利?
發表人 frank  

發表日期

6/4/2009 9:16:49 A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以下案例之法律行為當事人如何認定?,一群人去吃飯,事後大家翻臉,互推責任,餐廳如何向真正"吃"的人請求給付價金(大家都說不是我吃的)??餐廳如何主張權利?





相親點排翅   年輕櫃姐吃定老牙醫   
法源編輯室   /   20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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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八十八歲的老牙醫和一名三十七歲的專櫃小姐相親,偕同該女母親一同到台北一家知名飯店用餐。女方兩人原本說要吃簡單清淡一點,到了餐廳之後卻完全變了個樣,狂點龍蝦、排翅等高級菜色,總共消費了新台幣一萬四千元。
根據這名老牙醫表示,當天在某知名大飯店的餐廳內點了十一道菜,他只簡單叫了杏仁茶油條和湯包,其他都是女方母女二人點的。更誇張的是,這對母女在離開時還額外外帶了三樣點心,是有何道理要求由他支付所有餐點費用?他付了身上僅有的三千元已足夠,不足的部分,餐廳應該向彭女追討。

該知名飯店餐廳經理則表示,當時老牙醫要求賒帳。曾說「等我下個月收了房租再拿來還」。老牙醫是那次消費的買單人,因此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對其提起訴訟。警方則是認為,若消費者是故意賴帳不付錢,依照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第1項,所有用餐者都可能是詐欺共犯。這對母女暫時被列為關係人。

據察這名老牙醫行醫六十多年,植牙技術業界聞名,曾獲衛生署表揚。花了四萬多元加入婚友社是想找「老來伴」。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婚友社通知老牙醫有位三十七歲的專櫃小姐希望找成熟的對象,因而安排雙方相親。當天該女帶母親陪著從中壢北上,由於已到晚餐時段,老牙醫便帶該母女到知名飯店餐廳用餐。

發生這事件之後,老牙醫氣憤的表示該女都可以當我的孫女了,不知道婚友社是怎麼配對的。也由於一直沒人去付清該次用餐的餘額,餐廳因而決定告人。該名女子則是解釋,在她點菜時,男方沒多說什麼也沒有表示反對。點菜也是大家一起吃;雖然事先未說是各付各的,但她直覺是男方要請客。

吃飯付錢乃天經地義,消費者與業者在雙方達成合意之後便相互附有物權以及債全行為之責任。民法第226條第1項指出,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因而,餐廳除了能像用餐的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之外,還能向用餐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frank 在6/4/2009 2:50:43 PM的回覆:
餐廳根本難以舉證誰有吃,誰沒吃,也沒有依據,責令一起來用餐者負連帶清償責任

若從侵權行為之法律要件論之,似可以從民法184條.第185條之要件,論定一起來用餐者,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侵權行為之客體是甚麼,則頗費思量。
回覆 路過 在6/4/2009 4:13:37 PM的回覆:
男人付帳是習慣法
回覆 在6/4/2009 5:32:26 PM的回覆:
爛習慣(法)。
回覆 各位學生想一下吧 在6/4/2009 7:15:02 PM的回覆:
各位學生想一下吧

老醫生真的該當詐欺罪嗎

不是吧

回覆 ^^ 在6/5/2009 10:16:58 AM的回覆:
兩母女有詐欺???
回覆 小路 在6/5/2009 11:29:03 AM的回覆:
講一下題外話
婚姻介紹所為了賺錢,會有一些特定小姐,意思是某些姿色不錯的女生,與介紹所配合,固定與前去對象的男士見面,因此可以抽成,而該小姐當然不是要相親,而是為了賺錢。
回覆 frank 在6/5/2009 5:41:32 PM的回覆:
常見的生活瑣事,在民法世界中,遇到重大解答障礙,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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