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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偽造委任,辯護有效嗎?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6/4/2009 10:45:40 AM
發表內容 律師自行偽造被告委任書,被告不曉得,也繼續進行刑事訴訟,最後被告說:我從未委任律師,我以為是法院委任的。
請問這對整個辯護過程有影響嗎?判決與否有差嗎?
回覆 frank 在6/5/2009 8:51:43 AM的回覆:
吾人以為,

民法上或許可以成立"無因管理",進而發生債之關係,據此,處理雙方私法關係,

程序上,律師辯護事實已存在,且對被告有利,宜解為縱令被告不知情私法委任關係存在,,亦不影響辯護效力,

至於,律師偽造委任書,是否構成偽造文書,首先論定,是否有偽造行為?,再論是否足以令所欲保護之法益是否受到破壞?吾人採否定見解,蓋律師之辯護對於被告人權有其助益,不具有應刑罰性。

但律師可能會因為偽造委任行為,遭違反律師法或律師相關倫理規範,受到制裁,不在話下。
回覆 ??? 在6/5/2009 10:11:10 AM的回覆:
至於,律師偽造委任書,是否構成偽造文書,首先論定,是否有偽造行為?,再論是否足以令所欲保護之法益是否受到破壞?吾人採否定見解,蓋律師之辯護對於被告人權有其助益,不具有應刑罰性。


???
回覆 小律師 在6/5/2009 2:09:12 PM的回覆:
我比較好奇的是事實的建立,
法律該如何評價是以後的事。
1、系爭案例是刑事案件,被告如無意外,原則上應始終到庭。
2、被告實際上有無到庭?
3、如有,當某律師事先或當庭偽造委任狀提呈,並當庭偽稱是被告的辯護人,審判長再權利告知部分就一定會告稱被告你日有委任某某某律師擔任你的辯護人。然後踐行任何一程序,詢問被告後,也必定會詢問檢察官、辯護人意見,此時被告為何無反應?
4、強制辯護案件審判長準備程序一開始就會諭知,會由本院為你遴選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如果你嗣後自行選任辯護人,請提前通知本院撤銷指定。所以,被告不太可能不知道,庭上那位辯護人是打哪來低。
5、律師不會那麼無聊,基本上除非被告真的是律師親戚或非常熟的朋友,才同意代簽,否則都會要求當事人親簽。被告否認簽名,對筆跡就知道。
6、律師通常要求報酬先付,換句話說被告錢已付後來卻說非其委任,換成我是律師就乾脆解任掉,被告是白痴還是瘋啦。
(ps:5、6是針對被告明知有委任卻應坳的情況。)
本件案例事實上真的不太可能發生,姑且當成討論對象好了,法院會覺得被告你是來亂的。
回覆 無聊的人 在6/5/2009 3:33:44 PM的回覆:
我倒認為實際上有可能發生此情況,例如:
類似阿扁的案子,被告的「老闆」出事後,怕被告亂說話,所以幫被告委任律師,所以委任狀上可能是被告的「老闆」在被告不知情情況下簽署被告的簽名委任律師,律師有錢拿,通常以會以為被告有同意委任。
而被告本身遇到刑案,害怕都來不及了,而且不諳法律,可能會誤以為律師是法院免費派給他的,在法官念一大堆權利告知事項的內容時,被告大概也聽不懂,他的「老闆」應該也不希望他聽的懂。
至於法院審理時權利告知的程序多是行禮如儀,看到有律師到場,通常也會認為如果不是被告有付錢委任,律師也不會雞婆到庭辯護,所以通常也不太會去看委任狀的內容及辨別真偽。
所以在一連串誤會下,審理程序終結即將宣判,被告去詢問其他律師,發現他原本的律師怪怪的,好像是在為他的「老闆」辯護,甚至於好像有不利於被告的情事發生,被告才恍然大悟,發現自己根本在法律上沒有委任該名律師。
回覆 frank 在6/8/2009 9:50:51 AM的回覆:
基於"程序安定性"考慮,不可能因為民法委任關係之具有無效或不成立等原因,否認已實踐之刑事辯護程序,更且,辯護不僅利於被告人權,亦有導引刑罰權作適正行使之憲法目的。
回覆 0987 在6/8/2009 11:22:02 AM的回覆:
這樣的話,那委任狀存在的目的?還有"必要"提出委任狀嗎?由辯護人當庭提示"律師執照"予法官是否即可辯護?
回覆 無聊的人 在6/8/2009 3:13:34 PM的回覆:
委任關係應該是很注重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
印象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實務見解,被告有委任律師,結果開庭期日未合法送達,導致委任律師未到庭,結果審判長就隨便CALL了公辯人幫被告辯護,結果判決違背法令。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這個事實是有可能發生,那麼辯護的這個訴訟行為在法律上評價為何?是從頭到尾美麗的誤會?抑或是不影響全局?
回覆 frank 在6/11/2009 11:14:54 AM的回覆:
無因管理是債之發生原因之一,私法關係有法律依據,可資雙方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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