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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總基礎一問
發表人 點點  

發表日期

6/4/2009 11:38:50 AM
發表內容 請問對於一方為刑法21條或22條之行為
他方可否主張24條緊急避難?
我記得是可以
不知道對不對?
請指點
感謝
回覆 不懂~~~ 在6/4/2009 3:41:15 PM的回覆:
開板的先舉個例子來看看吧
回覆 考上司法官為止 在6/4/2009 5:16:20 PM的回覆:
按緊急避難特別強調法益的衡平性,亦即避難行為人所欲保全之利益應該"顯然大於"所犧牲無辜第三人的利益,方能成立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又,危難情狀應不限於不法之侵害,即使是合法之侵害,亦可主張緊急避難.

是故,對於依法令之行為而來之緊急危難狀態(例如警察持拘票拘提被告,對於被告而言,仍屬於刑法第24條所謂的危難情狀),並非自始不可主張緊急避難,只是因為被告之人身自由法益,相較於國家行使司法權之利益而言,並非處於"顯然大於"之法益衡平考量,因此即使對之行使緊急避難,亦不該當緊急避難之合法性要件,故不得成立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行為......

以上見解,惠請      賜教......
回覆 點點 在6/4/2009 7:04:32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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