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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訴之撤回263第二項
發表人 承承  

發表日期

6/4/2009 10:01:48 PM
發表內容 訴之撤回第263第2項
書上有一句話:
發回更審後   因前終局判決被廢棄而已不存在
更審法院尚未終局判決者   不適用一事不再理之規定

這句話我不太能苟同
縱然三審廢棄二審終局判決發回更審
但一審終局判決仍在不是嗎?
況且   如果這句話成立   那麼也不符立法目的阿:訴訟資源   

所以請問李老師      這句話是錯的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4/2009 10:12:24 PM的回覆:

這句話我不太能苟同
縱然三審廢棄二審終局判決發回更審
但一審終局判決仍在不是嗎?
況且         如果這句話成立         那麼也不符立法目的阿:訴訟資源      
-------------------------------------------------------------------------------
沒有人說是三審廢棄二審終局判決發回更審

二審也可以廢棄一審終局判決發回更審


回覆 承承 在6/4/2009 10:17:10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
實務上二審發回比較少見
所以就直接聯想到三審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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