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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盈餘分派請求權v.s.盈餘分派給付請求權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6/6/2009 12:35:0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對以上二個請求權(尤其是股份(票)設質後)的認識不知是否正確?

盈餘分派請求權:

1.盈餘分派議案通過前稱之,
2.不得與股份分離而單獨讓與,
3.股份轉讓時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4.股份(票)設質後,質權人嗣後得收取盈餘給付(民901,889本,909I)
..........................

盈餘分派給付請求權:

1.盈餘分派議案通過後稱之,
2.得與股份分離而單獨讓與,
3.如尚未支付,且未約定不隨同移轉,推定於股份轉讓時隨同移轉於受讓人(類民295II);如於股份轉讓前已單獨讓與,其受讓人得依民297I通知公司請求給付
4.股份(票)設質時,尚未支付,亦未讓與,質權人得收取盈餘給付(民901,889本,909I);設質前已單獨讓與,於設質後,雖尚未支付與受讓人,質權人亦不得收取盈餘給付(類民910I);
...........................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8/2009 11:36:43 PM的回覆:

我認為你的第1點陳述有問題

好像是一個權利前後時點的轉換

事實上這二個權利可以同時存在
回覆 pig4153 在6/9/2009 8:16:01 AM的回覆:
如果這樣說是不是比較精準:

盈餘分派請求權與盈餘分派給付請求權均為股東的自益權;


前者僅為「期待權」(公司可能沒有盈餘,有盈餘也不一定能獲得分派;因須彌補虧損,完納稅捐,提列公積,所以只是一期待權)

後者則係「既得權」(既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確定可受盈餘分派)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09 12:35:45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pig4153 在6/9/2009 10:43:44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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