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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有關身分法修正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6/6/2009 8:46:59 PM
發表內容 我已經看過李老師所po的修正對照表

但產生3點疑問.......想請教李老師

第一

這一次的修法是否有<施行細則>???

假如沒有的話.....那這一次新法何時生效???
(是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生效嗎???)


第二

這一次全面改採限定繼承

那有<全面朔及既往>嗎???


第三

老師所提供的修正對照表上

右上角載明<98/5/14行政院第3144次會議通過>

但是我在立法院的網站

卻看到立法院網站公告.....這是民進黨立委      潘孟安      提案通過的

那這是否產生矛盾???


感謝李老師的解惑

老師您辛苦了

要多休息ㄚ      ^.^

謝謝
回覆 學生 在6/6/2009 8:47:55 PM的回覆:
日期   2009/05/22      
標題   潘孟安提出民法繼承篇及其施行法修正案,獲三讀通過。   
內容   
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98.05.22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立法委員潘孟安提案民法繼承篇及其施行法修正案,未來所有繼承案件皆適用限定繼承規定,即繼承人只以繼承財產為限負債務清償義務,更重要的修正是「有條件溯及既往」,代位繼承、保證債務、對債務情況不知情、未同財共居的繼承人,在修法前的繼承債務也可適用限定繼承的規定。潘孟安認為這項修法對目前眾多「債從天降」,卻苦無解套方法的當事人而言,真是「功德無量」。
            立委潘孟安提案修正民法第1153條,將未同財共居者之繼承人排除在概括繼承適用範圍。此外,有張慶忠、吳清池等立委提案,要求繼承制度改為全面限定繼承。
            潘孟安指出,他的服務處接獲多起服務案件,都是外嫁女兒陳情不知父母生前財務狀況,在繼承情況發生數年後,才接獲銀行通知須負起清償貸款責任,向相關單位投訴卻求助無門,甚至有陳情人因此尋短,為了讓這些無辜揹債的當事人能獲得解套,並衡平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他決定提出民法第1153條修正案。
            潘孟安表示,法務部、司法院在修法過程皆持反對態度,不斷以程序、人力問題杯葛修法,甚至以「未來將造成銀行授信緊縮」的負面效果為由反對;但朝野立委皆認為行政機關不能成為銀行財團代言人,銀行在徵信當下不可能參酌繼承子女清償能力來決定授信額度,子女(繼承人)繼承多少財產就負責清償多少債務,是天經地義的事;對修法內容有高度共識。
            潘孟安提出的民法繼承篇及其施行法修正案,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繼承人「不知情」或「未同財共居」者,適用限定繼承規定,後經協商擴大為不分情況、全面適用。此外,在適用時點上,雖未及於修法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在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news/leg_news_02.jsp?stage=7&lgno=00091&tablename=cw_LY1000_NEWS&tableid=58221&ItemNO=01030700
回覆
李俊德 在6/6/2009 9:33:56 PM的回覆:

第一

這一次的修法是否有<施行細則>???

假如沒有的話.....那這一次新法何時生效???
(是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生效嗎???)


第二

這一次全面改採限定繼承

那有<全面朔及既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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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查一下施行法1-3




回覆 好朋友目前遭遇的困境 在6/6/2009 11:28:33 PM的回覆:
施行法1之3條:係採有條件的回溯…
關於「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知悉繼承債務…」,該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如何認定?
被繼承人於生前遭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於上訴二審中,被繼承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未拋棄或限定繼承),至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原告部分勝訴,繼承人因而負擔敗訴部分之債務…;請問,上述案例是否係不可歸責於繼承人而無法知悉繼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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