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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8版行政法問題
發表人 pan  

發表日期

6/7/2009 6:01:22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您在2008年版的行政法ppt<行政執行>部分有提到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595號判決
上訴人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係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其請求權之行使、返還之範圍等均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上訴人並無單方裁量之決定權,足認上訴人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係基於與被上訴人相同地位,故上訴人所屬留守業務署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九一)躍妙字第○三四四○號函,無非係催告被上訴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所為之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顯與前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要件不合。是以,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程序上尚無不合。

聽您錄音講解似認為(九一)躍妙字第○三四四○號函係行政處分,但欠缺行為法授權,故僅能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訴,若上訴人打贏官司就用行訴法第304條以下規定強制執行,和行政執行法無關.

但學生以為該判決似認(九一)躍妙字第○三四四○號函並非行政處分,不知學生是否理解錯誤?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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