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李老師請問一下
發表人 憶慈  

發表日期

6/7/2009 8:05:43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請問一下   如果用在訴請離婚上
所謂的      "   破綻主義"   是甚麼意思
可不可以解釋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09 8:14:56 PM的回覆:

破裂(綻)主義,祇要婚姻一破裂,不問是否可歸責於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請求離婚,惟破裂須達「夫妻共同生活已不存在」、「不能期待破鏡重圓」


回覆 憶慈 在6/7/2009 8:56:51 PM的回覆:
李老師   :

請問實務上,目前是否有這樣的實例

憶慈
回覆
李俊德 在6/8/2009 10:45:33 AM的回覆:

看1052第二項及95年第5次民庭總會決議




回覆 如何衡量有責程度 在6/8/2009 2:01:46 PM的回覆:
【電腦編號】
0950404
【會議日期】
95/04/04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5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民議字第三號提案
院長提案:
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有甲、乙、丙三說,提請公決

甲說: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意旨觀之,必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時,始得由無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倘該重大事由之發生,夫妻均可歸責者,即無許夫妻之任何一方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離婚之餘地。

乙說:夫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須負責,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

丙說: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決議:採丙說   
    

回覆 憶慈 在6/8/2009 2:09:58 PM的回覆:
李老師

很抱歉   請問一下95年第5次民庭總會決議
必須到哪裡查詢

----------------------------------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