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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馬告侯寬仁聲請交付法院審判 府:總統不是為了個人利益
發表人 告死他!  

發表日期

6/8/2009 9:14:12 PM
發表內容 馬告侯寬仁聲請交付法院審判 府:總統不是為了個人利益
   更新日期:2009/06/08   18:36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馬英九因台北市長特別費案被檢察官侯寬仁以貪汙被告起訴,獲判無罪確定後,反控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涉嫌偽造文書,經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後,馬英九不服,聲請再議被駁回,又委託律師宋耀明將此案聲請交付法院審判。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今(8)天證實,今年3月已經受理案件,合議庭已分案,並已向高檢署調卷,但是尚未做出准予交付審判或駁回的裁定。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蔡仲禮傍晚向媒體說明馬總統的立場強調,馬總統認為這不是為了他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千千萬萬人的權益,特別是牽涉到他的原則問題以及他所強調的司法改革。宋耀明稍早前也對外表示,這涉及馬總統的原則問題,希望站穩立場。


馬英九去年當選總統後,隨即在6月25日以侯寬仁製作證人吳麗洳筆錄不實,委託律師宋耀明、陳長文向台北地檢署控告侯寬仁偽造文書,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侯寬仁問訊後,曾讓馬英九及相關證人重看筆錄並訊問是否還要更改,馬英九等人認為內容無誤後還具結簽名,因此,筆錄並無不實,依法對侯寬仁做出不起訴處分,再議又遭高檢署駁回。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今天下午受訪證實,今年3月初收到馬英九方面提出聲請交付審判,合議庭已分案,並已向高檢署調卷,尚未做出准予交付審判或駁回的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方面還指出,合議庭假設裁定交付審判,視同起訴,黃俊明說,裁定還沒出爐,現在要講交付審判還言之過早。黃俊明說,由於檢方調查有把關機制,因此,從以往經驗來看,裁定交付審判的機率,其實並不高。
回覆 告死他! 在6/8/2009 9:15:32 PM的回覆:
馬總統告侯寬仁   北院:3月已聲請交付審判
   更新日期:2009/06/08   17:53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8日電)總統馬英九控告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偵辦特別費案涉製作不實筆錄,全案已不起訴、再議駁回。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證實,總統已於3月間透過律師聲請交付審判,合議庭尚未裁定結果。


  2007年當時查黑中心將馬總統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依貪污罪嫌起訴,審理期間,馬總統律師團發現當時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在偵辦期間訊問證人吳麗洳時,有誘導訊問、扭曲證人證詞之嫌,因而控告侯寬仁偽造文書。


  台北地檢署去年12月31日偵結,認為當時侯寬仁製作的筆錄縱然過於簡略,但侯寬仁並無偽文的故意,且問題筆錄在審理期間被認定無證據能力,因此對侯寬仁不起訴。總統後來又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但遭到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北院的確在今年3月初,收到總統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將案件交付審判,但到目前為止,合議庭都還沒做出裁定,如果合議庭裁准全案交付審判,就視同侯寬仁遭起訴,屆時法院將開庭傳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但若合議庭駁回,總統方面也不能再提抗告。980608
回覆 太超過 在6/8/2009 9:17:18 PM的回覆:
檢察官怎麼可以做假筆錄
回覆 在6/8/2009 9:46:24 PM的回覆:
   台北地檢署去年12月31日偵結,認為當時侯寬仁製作的筆錄縱然過於簡略,但侯寬仁並無偽文的故意,且問題筆錄在審理期間被認定無證據能力,因此對侯寬仁不起訴。總統後來又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但遭到駁回。
--------------------
如果真如報導指出,不起訴理由為:
1.侯不具故意
2.問題筆錄在審理期間被認定無證據能力

其中,我不知道起不起訴是否可以因為法院審理時認定不具證據能力為標準之一,但,何以認定不具故意?
以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的欠缺,亦即欠缺故意,不知道在實務上,包括決定起訴與否與有罪與否,占有多少比例?

還是,只有有力人士,在決定不起訴或無罪時,才是適用不具構成要件故意的適格人?

想一想欠缺構成要件故意(以至於不起訴,無罪),在論理上,究竟是困難的一件事還是再簡單不過的事吧!
回覆 繼續告+1 在6/8/2009 9:54:22 PM的回覆:
這是原則問題,如果連總統都會這樣子被對待,那一般老百姓要怎麼辦?
回覆 繼續告+1 在6/8/2009 9:55:55 PM的回覆:
更正一下,當時馬還不是總統,但是大家都知道他會出來選總統,如果連他都會這樣子被對待,那一般老百姓要怎麼辦?台灣司法還有什麼人會信?


回覆 無聊的人 在6/8/2009 10:37:15 PM的回覆:
希望同樣的期待能適用在前後任的總統,否則老百姓怎麼辦。
只是我很好奇,不管北院是否准予交付審判,大概又是風波一場,很想知道馬先生心裡在想什麼。
回覆 看不懂樓上在說什麼 在6/8/2009 10:53:22 PM的回覆:
希望同樣的期待能適用在前後任的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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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扁的檢察官也有製作假筆錄嗎?
回覆 惹到溫娘恭儉讓的馬終 在6/9/2009 12:27:02 AM的回覆:
由此看出其實馬總統他一點也不溫良恭儉讓   硬得很呢
回覆 惹到溫娘恭儉讓的馬終 在6/9/2009 12:28:40 AM的回覆:
繼續告+1   在2009/6/8   下午   09:55:55的回覆:
更正一下,當時馬還不是總統,但是大家都知道他會出來選總統,如果連他都會這樣子被對待,那一般老百姓要怎麼辦?台灣司法還有什麼人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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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一下

扁現在不是總統   但是大家都知道她是以前的總統
如果連他都會這樣子被對待,那一般老百姓要怎麼辦?台灣司法還有什麼人會信?
回覆 樓上的回答一下 在6/9/2009 12:47:00 AM的回覆:
起訴扁的檢察官也有製作不實筆錄嗎?

沒有的話,也找不出檢察官有哪裡做錯,就不要說一些無聊而不相干的話
回覆 在6/9/2009 2:18:17 AM的回覆:
這種筆錄跟錄音、影不一樣的狀況
如果現在發生在某些高喊司法追殺之『某陣營的羈押被告上』
不知道那些『高喊司法追殺的人』是支持還是反對?
真的就是真
假的就是假
沒有追不追殺的問題
如檢察官惡意製造陷阱
只因為證人無法發現檢察官製造陷阱
就要將不利益歸於被告
這樣不跟刑事訴訟法的發現真實相互抵觸?
這樣的刑事訴訟法能保障人權?
一個高喊要保障人權的黨派
現在居然可以喊出司法追殺
真是說的比做的好聽阿!!
應該是繼續告下去較為妥當
否則以後檢座都可以循此模式、偽變造筆錄
這樣不就是司法迫害人權?
這種手段應該是大家要同聲譴責
不該包庇
包括今天高喊司法追殺的某政黨亦應同聲譴責
回覆 在6/9/2009 2:23:41 AM的回覆:
我贊成馬總統告侯寬仁,而且我更認為監察院應該彈劾侯寬仁。
馬告侯寬仁不僅是偽造文書罪,更有濫權追訴罪的問題。

總統告檢察官,更加證明檢察權的特殊性,他不是現在的總統與行政院長可以控制的。

我們的檢察官,也經變得跟怪獸一樣,除了受檢察一體限制外,根本不受行政院與總統等的制約,即使是法務部長,恐怕也無能(除了檢察人事),也就是說檢察權可以說是司法權的一個特殊領域。

總統告檢察官,顯示行政權與檢察權的分立。

有人說甚麼以總統的高度還告小檢察官,如何如何,我深深不以為然(偽善,鄉愿)。相反的,總統告檢察官都被不起訴,再議被駁回,總統都要如此棄而不捨堅持再交付法院審判了,我們小老百姓更應該契而不捨,隊不公不義的檢察官與法官如任有犯罪嫌疑者,不要怕,也提出告訴。

回覆 在6/9/2009 2:28:41 AM的回覆:
ps:為什麼監察院不調查本案而予以彈劾移送公懲會呢?
     難道監察委員遇到檢察官就軟了嗎?

我認為監察委員應該多多彈劾檢察官與法官,我不相信我國的檢察官與法官全是好的,我更相信有一定不肖檢察官與法官!

監察權!拿司法權開刀吧!不然要獨立得監察院幹嘛?!
   
回覆 ps2 在6/9/2009 9:57:13 AM的回覆:
更何況,2000年政黨輪替後,總統副總統告人早已不足為奇!
也沒聽說其告人的不妥。

又說甚麼司法改革沒有做甚麼,好像把司法改革講的多簡單似的,況且,司法改革跟個人的訴訟權何干?總統沒有訴訟權嗎?

又說,總統告檢察官是特權壓制霸權,總統告人何來特權?似乎在暗示總統告人法院一定判有罪似的,這根本對於司法近年來的運作是無知到極點!

之前總統告人妨害名譽,也沒聽陳揮文放個屁;現在馬英九告人,就說是沒司法改革,果然證明只是出一張嘴。
回覆 大話新聞慣用語(博君 在6/9/2009 10:22:52 AM的回覆:
馬英九應該出來說清楚?

呆丸人連起訴總統的自由都沒有?

欺負呆丸人夠夠?

呆丸人的悲情何時了?

呆丸人還看得下去?
回覆 總統也可以告名嘴 在6/9/2009 10:33:29 AM的回覆:
不僅總統可以告檢察官,更應該告名嘴(名嘴?)!
告死他(們)!
回覆 在6/9/2009 2:50:36 PM的回覆:
學學扁家告名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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