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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對待給付判決關於對待給付部分被告得否另訴請求之問題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6/10/2009 12:13:2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有一問題請教:

設:甲依348訴請乙移轉A屋所有權,乙以甲尚未給付價金為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法院判命乙應於甲給付價金之同時移轉A屋所有權予甲,案經確定

1若設甲一直不履行對待給付,乙固不得據此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財產,但乙可否另訴請求甲給付價金?

2.反之,若乙主動依確定判決移轉A屋所有權登記予甲,但甲卻不履行對待給付,此際,乙可否另訴請求甲給付價金?

3.承2,若乙得另訴請求甲給付價金,則確定判決關於對待給付部分,於乙之後訴是否發生何等效力?
........................................................................................................
學生的想法:

1.(1)同一事件說:非同一事件,乙得另訴,但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裁定或訴訟判決駁回;(2)新同一事件說:乙得另訴,但結論相同

(1)同一事件說:
乙之後訴與甲之前訴,訴訟標的不同(367VS348),非同一事件,乙自得另訴;
但甲乙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之狀態,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後並無不同,且乙之後訴,其訴訟標的於當事人(甲乙)間並無爭執(已經確定判決肯認在案),不具訟爭性,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依249裁定或訴訟判決駁回

(2)新同一事件說:
判決確定後並無適用餘地,乙自得另訴,但結論相同

2.(1)同一事件說:乙得另訴,且法院應為實質審判;(2)新同一事件說:結論相同

(1)同一事件說:
乙之後訴與甲之前訴,訴訟標的不同(367VS348),非同一事件,乙自得另訴;
且(1)乙已依確定判決履行移轉A屋所有權義務,甲卻不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甲乙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之狀態,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已有變更,(2)乙又不能據該確定判決聲請對甲強制執行,其權利自有受保護之必要,法院自應為實質之審判

(2)新同一事件說:
判決確定後並無適用餘地,乙得另訴,且結論相同

3.確定判決關於對待給付部分,對乙之後訴,生爭點效?
(不太敢確定,因為對待給付部分雖於理由中有判斷,但也出現在主文裡,似與爭點效理論不盡相同)

(1)乙對甲之367,係前訴訴訟標的外之重要爭點,且經甲乙於前訴訟中認真爭執及攻防,並經法院實質審理而於確定判決理由中為判斷,

(2)嗣後乙又依367請求甲給付價金,關於乙對甲有無367,前訴理由之判斷對乙之後訴即生爭點效,當事人不得再作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相歧異之認定,後訴法院應以此為基礎,審理甲已否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如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仍未履行,即應為乙勝訴之判決

請老師不吝指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0/2009 10:35:57 AM的回覆:

1.都已經確定了,何來新同一事件。

2.對待給付部分,於原訴訟確定,得另訴請求,沒有什麼好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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