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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請問89律刑訴自訴與偵查開始一問 | |||||||||||||||||||||||||||||
發表人 | 小B |
發表日期 |
6/11/2009 8:45:54 AM | |||||||||||||||||||||||||||
發表內容 | 89律刑訴 ……某日甲駕車見乙、丙共乘機車,遂基於傷害故意,將乙、丙撞到,乙因而受傷,丙則昏迷倒地,甲見狀與乙共同將丙送醫急救,丙終因腦部受傷嚴重不治死亡。檢察官據報到醫相驗,訊問後,認甲有殺人之未必故意,簽分殺人案件,事隔二月均未開庭,乙遂對甲提起傷害之自訴…… 本題老師刑訴講義之題解是以323一項作為討論乙自訴是否會受「開始偵查」的影響而不合法。 學生的對老師的題解內容並無疑問,只是本題是否有「須要」討論319三項呢? 因為甲之一行為同時造成乙傷害及丙傷害致死(或題示殺人)的結果,在實體法上是為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一罪,如依319三項,則犯罪事實不得提起自訴之他部刑度較重者,即本題對丙傷害致死的部分,則全部不得提起自訴,意即乙係連自己的普通傷害罪亦無法提起自訴。 那麼323一項的事由與319三項的事由同時發生時,是否老師認為應以323一項為優先,因為看題解內容是這樣子,而且完全沒有討論到319三項,學生看出題的方式似乎重點是在考323條,那麼在作答本題時,究竟有無討論319三項的必要呢?還是學生觀念有誤,請老師解惑! 非常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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