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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新修繼承乙問
發表人 民法學員  

發表日期

6/11/2009 11:33:11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有一疑問,還請解惑
新修民法1148條第1項及1153條第1項皆有所謂的「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其中所謂的「所得遺產」應屬同義(?)且其究係指遺產總數或個人實際分得數?從政院版的1148修正理由第三點「所謂之『所得財產』係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之物或權利本身」來看似偏向總數,然而若斟酌修法之意旨,應係避免從所謂的固有財產再掏出財產去填補繼承債務,應以各人實際所得之遺產為限較為合理;是否以各人實際分得之遺產數為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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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09 2:43:52 PM的回覆:

對外:債權人

以所得遺產之總數

對內:各繼承人

原則應以各自所得遺產或自行協議定之

回覆 民法學員 在6/11/2009 4:36:1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覆,不過學生個人還是略有疑問,如果對外是指遺產總數的話,則是否符合繼承法制「從概括繼承走向限定繼承」以保護繼承人之用意?例如甲死亡遺有遺產現金八百元另貸款債務一千萬元(債權人丁銀行),繼承乙丙因不知甲負有債務而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則乙丙各分得現金400萬,嗣後丁於法定期限內申報債該1000萬債權,則依老師的說法,甲乙於800萬內對丁負連帶責任,可是就乙、丙來說每個人只領了400萬,若負800萬之連帶債務則對(資力較足)乙之固有財產一併執行,再由乙對丙求償400萬,問題是丙之所得之400萬產所剩無幾,更無其他固有財產,這樣乙不是虧很大?對於繼承人之保護似猶有未足而有悖於修正之立法目的。以上謹供參考,還請老師指正學生個人之盲點,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1/2009 6:09:26 PM的回覆:

若負800萬之連帶債務則對(資力較足)乙之固有財產一併執行,再由乙對丙求償400萬
-------------------------------------------------------------------------------
怎麼可能會出現你講的狀況?

乙之固有財產怎麼會在執行之列

這是物的有限責任!!

回覆 民法學員 在6/11/2009 6:50:58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略作說明,因為繼承人對遺產債權人所負責任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而所謂所得遺產,依前揭老師所回覆對外責任,指的是「對外:債權人-以所得遺產之總數,對內:各繼承人-原則應以各自所得遺產或自行協議定之」所以學生的理解是:既然本設題遺產所得之總數是800萬,所以乙丙依1153第1項的對外的連帶責任是800萬元,還請老師再費心指正學生錯漏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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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09 7:17:17 PM的回覆:

那還有什麼問題???

回覆 民法學員 在6/11/2009 8:44:24 PM的回覆:
老師抱歉囉!學生的問題是乙只分了400萬,那他對外依1153第1項要負800萬之連帶責任,那不是較舊法1154第1項更不利嗎於繼承人嗎?似手有背於保障繼承人之意旨!請老師再度指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1/2009 9:54:10 PM的回覆:

只能對遺產執行

怎麼會有你說的狀況?

遺產與個人固有財產是分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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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09 10:01:28 PM的回覆:

而且修法前1154與新法1153不會發生不同之結果

另外,沒有清償債務前,怎麼可以從遺產拿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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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6/11/2009 10:08:52 PM的回覆: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8            條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
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50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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