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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愛情關係中「契約的威力」
發表人 陳玉奇  

發表日期

6/11/2009 10:48:18 PM
發表內容 與朋友聊天時,討論到一個我以前「設計的案例」:

甲女有「嚴重處女情結」,堅持自己的第一次一定要給老公。乙男為甲女之男友,是個情場浪子兼「不婚主義者」,在「明知」甲女有嚴重處女情結的情況下,卻仍急著想與甲女上床,但又偏偏不願「為了一棵樹而放棄整座森林」,於是哄騙甲女:「我們雖然還沒結婚,但我對妳絕對是真心的,我一定會娶妳為妻,所以……」,巧言令色天花亂墜一番後,甲女與乙男發生了性關係。
沒想到,乙男上完床後,立刻露出「不想負責的真面目」,一腳踢開甲女。甲女因「被破了處女身卻慘遭拋棄」,悲傷到必須接受心理治療,甚至還因此支付10萬元進行「處女膜整形手術」。試問:甲女能否就心理治療與10萬元「處女膜整形手術」費用(財產上損害)向乙男求償?(請求權基礎為何)

與朋友討論的結果,我們還是認為「這恐怕是難以求償」。
不過,我又立刻反問朋友:一般我們常說「愛情是非法律事實」,但那個案例的問題關鍵恐怕不在「愛情是非法律事實」,而是在於「如何求償」。亦即,損害賠償的兩大原因事實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如果把案例前提改成:

甲女有「嚴重處女情結」,堅持自己的第一次一定要給老公,於是與急著想與自己上床的男友乙簽定一紙合約,約定乙男若與甲女上床而未娶甲女為妻,則乙男須支付30萬元慰撫金與10萬元「處女膜整形手術費用」給甲女。

如此一來,求償成功的可能性不就大幅提高?
雙方的關係變成「契約」,而只要契約不違反公序良俗,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法院一定判准。況且,在無契約關係的前提下,只能主張侵權行為,姑且不論「舉證責任之難度比契約高得多」,光要講「什麼權利被侵害」恐怕都有困難。(精神表意自由權?貞操權?但這稱得上「侵害貞操權」嗎?)
所以,若要使愛情關係受到法律的保障,簽契約有時比結婚方便,例如女性朋友若怕男朋友劈腿,最好的做法不是要男友「發毒誓」。什麼「我只愛妳一個人,若還有其他女人,我被雷劈死、出門被車撞死。」這種「鬼話」就不用再信了,簽一紙「不劈腿合約」(民法199第3項:不作為亦得為給付)最快。
            例如:甲女乙男現為男女朋友,若發現有一方在甲乙仍為男女朋友關係下未得他方同意而與其他人(含同性戀者)發生性關係,他方可請求出軌之一方無條件支付20萬元慰撫金做為精神賠償。
「這種契約」應該不太可能被認定成違反公序良俗,畢竟現今社會沒多少人會說「劈腿是道德的」。再者,它不像結婚「這麼麻煩」,須符合一定的要件,甚至我在思考:不能結婚的表兄妹,若簽定「愛情契約」,難道就一定會被認定成違反公序良俗嗎(當然,這裡可以思考有無「脫法行為」的問題)?
試想,一對男女朋友,因男方劈腿背叛而分手,女方只能「回家抱棉被哭」,但如果雙方有先簽定「不劈腿合約」,卻可向他方請求慰撫金。由此可見,縱然愛情是非法律事實,也不是完全無求償的可能性,重點在於「方法」。而藉由前揭案例,我們也同時見識到了「愛情關係中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威力』」。

PS   (小結):無契約關係,則必須使愛情成為值得被保護之法益,方能求償;有契約關係,則無須思考愛情是否為「非法律事實」,只要契約不被認定成違反公序良俗,即能求償。
回覆 純愛守護者 在6/12/2009 1:04:27 AM的回覆:
倘連愛情都被法律化

那這種愛情,真不值得被稱之為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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