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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抵押權基本問題
發表人 o  

發表日期

6/11/2009 10:50:44 PM
發表內容 868條: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問題是:
如果A土地由甲,乙共有,各持分2分之1,甲將其持分設定抵押權給丁。後來A地分割成K、O兩地,甲取得K、乙取得O,則丁的抵押權效力還是及於KO兩地。
這樣的結果對乙來說不會不公平嗎?這樣不是變成甲取得的K地從原來的全部變成只有一半的抵押權存在,另一半竟是乙在分攤?
回覆 菸酒僧 在6/12/2009 2:25:03 AM的回覆:
新法已通過,   須由抵押權人參與分割程序,   則抵押權效力即僅及於抵押人分得部分.
反之,   若無參與,則仍及於標的物隻全部隻1/2應有部分,一旦拍賣後,回覆成共有關係(此部份不是很確定,尚請指教)
回覆 小戴 在6/12/2009 7:40:19 AM的回覆:
菸酒僧兄所言甚是。

條文依據在824-1II。
回覆 請參考 在6/12/2009 2:25:49 PM的回覆:
另外也可參考土地豋記規則第107條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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