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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四項(好朋友目前遭遇的困境…)
發表人 朋友  

發表日期

6/11/2009 11:49:29 PM
發表內容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其中「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如何認定之?
例:被繼承人於被訴損害賠償之訴訟中,一審判決原告敗訴,而於上訴二審法院時,被繼承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嗣第二審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原告一部勝訴…;繼承人因而負擔繼承債務之情形。
上開案例中,繼承人可否援用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主張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而負有限責任?
回覆 朋友 在6/12/2009 9:07:14 PM的回覆:
可否請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 在6/12/2009 9:26:13 PM的回覆:
承受訴訟應該能知道此債務吧
回覆 朋友 在6/12/2009 9:43:44 PM的回覆:
一審時判決原告全敗…
回覆 @@ 在6/12/2009 9:52:11 PM的回覆:
判決尚未確定!
回覆 朋友 在6/12/2009 9:57:20 PM的回覆:
就是因為判決未確定,才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
回覆 朋友 在6/13/2009 9:53:07 PM的回覆:
可否請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朋友的朋友 在6/13/2009 11:08:10 PM的回覆:
敬請老師開個金口吧   因為想不出來了   也問過人但是沒有答案我想只有老師可以解答吧謝謝老師
回覆 你說的不清楚 在6/14/2009 11:11:28 AM的回覆:
被繼承人於被訴損害賠償之訴訟中,一審判決原告敗訴,而於上訴二審法院時,被繼承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嗣第二審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原告一部勝訴…;繼承人因而負擔繼承債務之情形。
上開案例中,繼承人可否援用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主張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而負有限責任?
------------------------------
若該判決已經於5/22前確定,但未超過舊法三個月的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期限,自然可以依新法,主張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負清償的責任

若已經超過了,繼承人在承受訴訟,接獲法院判決,怎麼還可以說是因為不可歸責而無法知悉呢?

若判決現在還未確定,更不用煩惱吧,直接就是適用新法了
不知道問題點為何?
回覆 朋友 在6/14/2009 9:14:16 PM的回覆:
簡單的說:
知悉被訴事實,是否即等同於知悉繼承債務?
債務是否存在,是否應以判決確定時以為斷?
回覆 朋友 在6/14/2009 11:32:51 PM的回覆:
「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四項」就繼承債務係採有條件之回溯,此在實務上,尤其強制執行程序上具有指標性之意義;依目前的執行案件,繼承債務之情形時有所見,於新法修正施行後,繼承人就繼承債務主張免責之認定實屬重要之課題,債務人究應採取被動的防禦(即於受強制執行時,始就債權人為異議之訴之權利主張),抑或得以確認繼承債務不存在為主動的權利防衛,應有探究之價值才是…
回覆 在6/15/2009 12:10:35 AM的回覆:
你把事實打清楚一點
完全看不懂你的意思

不過看來是因為你未在期限內拋棄繼承
是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或是疏忽了吧。。。
還是有債務沒發現,到最後才發現另有債務?

你朋友是繼承人,沒有參加告別式嗎。。。
怎麼會不知道死亡事實呢?

回覆 在6/15/2009 12:17:21 AM的回覆:
我看懂你的意思了

這樣怎能主張不可歸責於己呢


不然
有些老爸欠了500萬在外面
兒子女兒都不知道
老爸死了過了好幾年
人家才拿借據跟證明來要
這時還能主張不可歸責於己嗎
回覆 在6/15/2009 12:25:52 AM的回覆:
法條中
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應該是指無法知悉繼承事實存在吧。。。


我比較好奇是
如果是跑船半年回一次家的
整條船為了他開回台灣嗎

或是被關在監獄 然後沒有其他次序繼承人可以告知他的

怎麼辦喔?
這些才有可能考量使用本條吧。。。

抱歉學術不精
聯想到的而已
不好意思
回覆 問題何在 在6/15/2009 9:47:09 AM的回覆:
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予債權人訴訟正進行中,而繼承人也去承受訴訟,如何能主張不可歸責而不知呢?這時候當然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趕快去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才對!

當然如果在新法修正後(98.5.22)還未逾聲請限定繼承之期限,依施行法則直接適用新法,即為限定繼承




回覆 朋友 在6/15/2009 9:24:39 PM的回覆:
知悉被訴事實,是否即等同於知悉繼承債務?
債務是否存在,是否應以判決確定時以為斷?
回覆 在6/15/2009 11:46:53 PM的回覆:
法律事實發生後
權利義務即發生

就如同訴訟判決中常見
自X年月日開始加計利息
而非自判決確定時始加計利息

末學不才請多指教
回覆 朋友 在6/16/2009 12:12:38 AM的回覆:
例:被繼承人於被訴損害賠償之訴訟中,一審判決原告敗訴,而於上訴二審法院時,被繼承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嗣第二審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原告一部勝訴…;繼承人因而負擔繼承債務之情形。
上開案例中,繼承人可否援用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主張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而負有限責任?
(該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繫屬中,被繼承人均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可否主張不可歸責於己而無法知悉繼承債務?)
回覆 朋友 在6/16/2009 10:23:55 PM的回覆:
繼承人於受法院強制執行其固有財產時,是否均得以「未同居被繼承人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主張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回覆 朋友 在6/17/2009 9:42:28 PM的回覆:
可否請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朋友 在6/20/2009 9:31:55 PM的回覆:
可否請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朋友 在6/20/2009 11:16:25 PM的回覆:
本案例於前已向律師及法官請益,均無所獲…;又因事涉好友切身之權益,不得已僅得求助於老師,望老師能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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