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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的問題
發表人 從心出發  

發表日期

6/14/2009 7:54:58 PM
發表內容 請教大家:
                     檢方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之人,依實務見解,即需要具結與否,友一個較一致的答案嗎   ?學說基於嚴格證明的適用對象   採否定說較多,可是實務好像眾說紛紜。<有判例採肯定,有實務認非證人身分傳喚採否定,這是我最近看判決的一些心得>不知各位看法為何?
                     
回覆 kk 在6/14/2009 11:23:55 PM的回覆:
證人部分
93台上6578號判例
必須具結、給予被告反詰問機會及必須沒有顯不可信之情況,這三個要件下,始得做為證據。
97台上1653號中
對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可以排除。實務還是要具結,有158之3適用。
學者
對於證人可以不用具結
原因在於偵查和審判不同。其他原因陳運財師的本土法學2007年4月有詳述。

非證人部分
以前實務是一定要具結
但96台上3527號判決中,非以證人傳喚,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所以和學者有相同之見解沒有158之3之適用。
參考看看

回覆 .. 在6/15/2009 9:14:08 AM的回覆:
請問,考試的時候,有人能夠這樣引用字號出來論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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