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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銀行小法務有關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發表人 執行生手  

發表日期

6/15/2009 6:01:11 PM
發表內容 收到資產管理公司的來函,言明法院不懂銀行實務,事情是這樣子的:

甲銀行對債權人A有130萬元的債權,執行名義為支付命令(已確定),後來該銀行將此筆債權讓與給乙資產管理公司,其債權讓與證明書的本文寫:「茲將借款人A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以及擔保物權和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債權受讓人,……」

然該債權讓與證明書之背面之抬頭為「附表1:借款人A債權資料明細表」,欄位為「銀行依『逾催辦法』會計帳列本金」:「新台幣12,400,000」。此金額顯然與執行名義上之金額130萬元不符。後經發函詢問該資產管理公司為何債權讓與證明書之附表所示金額與執行名義之金額不符,其主張
「乃因採行內、外帳不同表示方式所產生的差異,並非有何違誤或逾越」。而其所稱「內、外帳不同表示方式」係依據財政部公佈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逾催辦法」)第10條:「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

但問題在於:「   惟查,細繹該逾催辦法第10條之規定僅涉及利息是否加計之處理,而無涉債權本金之計算,循此而論,該附表1下欄「表
列金額係依……(簡稱逾催辦法)所列會計帳上本金餘額,實際上立證明書人及債權受讓人基於民法,仍得依法院債權憑證或執行名義所載或原契約所約定之本金暨相關利息……求償」之內容,顯將「會計帳列本金」與「原契約所約定之本金」作不同之認定,然此恐與逾催辦法第10條應停止計息,而不影響本金之規定產生矛盾。是以,會計帳列本金餘額與執行名義之債權本金既然不符,然貴公司卻主張以執行名義所載之本金為準,兩者「本金」是否不同,如係不同,其不同之理由為何,本院認有查明之必要。」

寫得有點亂,不曉得銀行小法務看的看不懂

其實,這種事可以發函給原銀行詢問,但這家資產管理公司已經不是第一件這樣子了,其他的資產管理公司,跟他說你的債讓金額與執行名義不同,他們都乖乖的僅執行債權讓與之金額,惟獨此家公司,一再指陳法院對銀行實務不了要求,更言明執行法院僅能形式審查執行名義的債權金額,而無從審究其是否與債權金額相符。

況且其所提的理由「逾催辦法第10條」,不提還好,一提我的疑問更多,該辦法明明就是講「停止計息」,而完全無涉及本金,既然如此,怎麼會計帳列本金和執行名義上的本金就不一樣,用逾催辦法第10條來說明,讓我有混淆視聽的感覺,發函去問,到現在也不回,雖然只差6萬元,但形式審查下就是不一樣……


如果小法務略知一二,肯請賜教。

附帶一提,這家公司和銀行真的比較「笨」,看過那麼多債權讓與證明書,很多就根本沒有寫金額,只有概略寫對於此人的一切債權全部讓與,這樣就沒問題啦。
回覆 執行生手 在6/15/2009 6:02:03 PM的回覆:
上面打錯了,執行名義的金額為1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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