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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96律 票據法
發表人 想了一下  

發表日期

6/20/2009 2:51:3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支票B的部分:高點解答是說乙未註明委任取款且背書連續,則丙銀行基於票據文義性及144準用71I反面解釋,丙銀行對付款予丁之行為無庸負責。

有一點疑惑:   甲既然已在支票B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文義上觀之乙對丁之背書應為普通轉讓背書,丁應該無法取得票據上權利,且亦無依背書連續為權利人之資格,那丙銀行還是沒有審查的義務嗎?

以上   麻煩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09 6:08:21 PM的回覆:

支票B係背書人雖以委任取款之意思而為背書,然未記載委任取款目的之字樣,故為隱存委任取款背書。又發票人甲於支票上記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故不得依背書轉讓之,該票據上所為轉讓背書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被背書人不能取得取得票據上權利,亦不能取得依背書連續之為權利人之形式上資格(§144、§37Ⅰ)。故丙銀行就支票B對受任人丁之付款行為應屬違反票據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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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解答

回覆 想了一下 在6/21/2009 8:45:21 PM的回覆:

了解。與學生想的一樣,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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