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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824新法
發表人 歲月  

發表日期

6/22/2009 10:48:04 PM
發表內容 請問
新法824分割方法之改變是否為訴之變更追加
如當事人於修法前所提之分割方法(須全部分割)不滿意,若欲依新法824第4項(可保持部分共有)之主張時
該援引哪一個法條
一255
二256
三397
四民法227-2
有點想不出來
煩請賜教
回覆 歲月 在6/22/2009 11:48:27 PM的回覆:
懇請知道的人指導
謝謝
回覆 路過 在6/23/2009 12:34:43 AM的回覆:
因為當事人於此種訴訟之聲明不能拘束法院,故再怎麼變更也沒用,如果對分割方法不滿意就上訴吧!!!
至於可否為訴之變更追加,個人認為純就民訴255及446要件討論,以決定是否可行!!
回覆 歲月 在6/23/2009 12:47:31 AM的回覆:
請問
若當事人最初之聲明乃是保持部分共有
而法院乃是以69台上1831認分割不得創設新的共有
但今修法已增訂824第4項
地政機關尚未土地測量前
當事人得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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