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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時事問題 請李老師與各位同學幫幫忙喔
發表人 困惑  

發表日期

6/28/2009 4:35:31 PM
發表內容 畢業兄

不知道是否可與您討論一則刑法時事問題

今年初某甲把一千元真鈔切半進而在後半面黏上白紙,且利用存款機之錯誤(一半之一千當真正一千而存入,此時原本一千就可變成兩千之存款資料),存入人頭戶帳戶之中,之後再利用人頭戶的提款卡(屬真)提領錢

本題行為人某甲該當的哪種犯罪??

1:讓我感到困惑的是某甲是否該當刑法339-3第一項或是第二項呢??

某甲的方法是否是利用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變造之鈔票)輸入電腦之相關設備(存款機)

2:他後來領錢的行為是339-2的不正方法由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嗎??假設提款卡是真的,但是電磁紀錄是有問題的

回覆 困惑 在6/28/2009 5:24:01 PM的回覆:
領錢的行為
有老師說應該是該當刑法32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回覆 困惑 在6/29/2009 6:54:55 AM的回覆:
變造的意思如果是採無變更本質,只變更內容的話,那此把一千   元剖半的行為就不是變造紙幣了,


但是某因為在一半的真鈔後面黏上假鈔,如果拿去買東西的話,就會被識破,他的目的是在造成銀行存款機之把假鈔當真鈔,而使帳戶的存款增加,那這樣似又該當339-3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相關設備中


回覆 困惑 在6/29/2009 12:02:38 PM的回覆:
197之客體只限貨幣,對照195條貨幣定義應只限硬幣,不包含紙幣,故行為客體不該當


339-2有疑問的是,他用真正的提款卡密碼,而領取非行為人該有之款項,是否是不正方法,亦或者是竊盜....


不知道此題目有沒有涉及195第一項之偽造通用紙幣罪,還是未遂,因為後半面黏白紙,這樣算是通用紙幣既遂嗎??
畢竟如果給誰一看都知道是假的,只能可以欺騙存款機
回覆 畢業生 在6/29/2009 3:14:47 PM的回覆:
資料來自法源
發文字號:   法務部(78)法檢(二)字第   04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檢(七十七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4   期   6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58.12.26   版   )         
法律問題:   以不正當手法冒領自動提款機內之現款   (如偽造提款卡提領或以擾亂電訊等方式使提款機付款)   應成立何罪。
法律問題:以不正當手法冒領自動提款機內之現款   (如偽造提款卡提領或以擾亂電訊等方式使提款機付款)   應成立何罪。
研討意見:
甲說:應成立竊盜罪
自動提款機係金融機構設置之一種自動化機器,對持有提款卡而能對該機器輸入特定訊號者,即可由機器內釋出定額財物供持卡者取用,屬存放財物之安全設備,因為付款機僅為單純之機器,其本身無判斷真偽是非之能力,故如以不當手法冒領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乙說:應成立詐欺罪
自動提款機為付款人設置用以接收持有提款卡者輸入特定之訊號,
加以查對,如與原設定程式相符即代付款人付出定額款項,故屬付
款人意思結構之延伸或代表,如以不正當手法輸入訊號或干擾,使
該機器發生錯誤之判斷而付款,自應成立詐欺罪。

結論:多數採甲說,報部核示。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外國立法例對於以不正當方法由自動付款機、自動販賣機或其他相類似之自動設備,取得他人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於刑法設有明文規定者,多規定為詐欺罪。例如西德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a   、奧地利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瑞士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以及日本一九七四年刑法改正草案第三百三十九條等是   (載前司法行政部編「各國刑法彙編」上冊,第八二二、九四一、一○七二、一○七三、四七四頁)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亦參考上開之法例,於詐欺罪增設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關於由自動付款款或收費設備不法取得他人財物或財物上不法利益之處罰規定,以因應實際需要。本問題研討意見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339   條   (58.12.26)

   
回覆 畢業生 在6/29/2009 3:20:02 PM的回覆:
對不起
我暫時不討論這一題是因為
會影響我的考試

所以點到為止
因為我考的是五等
要廣不要深

如果我考的是三等四等
其實是還是可以討論

所以請原諒我的自私
回覆 困惑生 在6/29/2009 6:20:48 PM的回覆:
謝謝畢業大大抽空討論
不過好像也只有你跟我討論這題....
可能其他同學看到都覺得很簡單吧.....

><         
刑法都靠自己唸
沒有同學或是補習班老師可以請教
所以

面對有爭議的問題也是很茫然

回覆 困惑生 在6/29/2009 6:28:22 PM的回覆:
我覺得既然已經造成錯誤存款資訊
再用正牌提款卡與密碼提領錢
並非339-2之不正方法

因為他是利用先前已發生之錯誤
即是339-3輸入虛偽資料(偽造之假鈔)到電腦相關設備而造成銀行存款之得喪變更之結果


倒是讓我好奇
這是175未遂還是既遂

或許在考試上
寫既遂會比較好
可能他的目的既然在騙取存款機   
並非是自然人   故目的已達


回覆 困惑生 在6/29/2009 6:36:21 PM的回覆:
畢業生

您提供的法務部討論意見
好像都是針對假的提款卡之意見
對於真提款卡是否比照辦理
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某甲應該也成立320之竊盜動產罪

或許他成立的法條有

195第一項
196第一項
339-3第二項
320


339-3與196可用想像競合論196
196被吸收到195
在與320數罪併罰

畢業生不知道您是否也覺得這樣妥當呢??

回覆 畢業生 在6/30/2009 9:11:08 AM的回覆:
我相信你是一個很優秀的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看得出來~
很用功
也很懂得舉一反三
但是在考場上會勝出的人
是比誰唸得多
是比誰唸得熟
寫出來的東西都是通說或司法實務見解或多數看法

你的推測並非無理
或許有學者的看法和你一樣
只是對一個案例
如果要歸納一個完整答案
方法是~
要找一個很高竿的老師問
很高竿的老師不一定有很多時間
或是要查很多資料
我回答一個問題
你知道我找書和在司法院網站和法源找了多久嗎
十分鐘的打字
三十分鐘找資料時間

你的問題
我不太會
因為我過去一年都是考初等和五等
沒有再唸申論題

良心的建議
遇到一個問題
第一,要去司法院或法源網站找實務見解,可以用相法條索引
   ,如果索引資料太多,再用關鍵字限縮.
第二,找書對法條的解釋
(即使資料個案和題目不完相同,比對之後,你也會有相當程度的了解)
第三,把你的看法寫下來,把問題擬出來.
第四,找成績較強的同學和老師問.
第五,注意!不要沒想過題目,就直接把題目丟給別做功課,
否則以後會沒朋友.
第六,每一次的練習,把紀錄留下來,累積成果,下時考國考會較省時間.

淺見



回覆 困惑生 在6/30/2009 10:36:37 AM的回覆:
畢業生
謝謝你熱心的打字與回覆
感激喔


這題自己也找過書
這是台中發生的案件
也許是還沒起訴
沒辦法找到起訴的法條見解

這題感覺很可能會考
因為牽涉挺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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